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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倡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水库等抛弃秸秆,确保“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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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焚烧秸秆的危害
一、造成大气污染。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明显升高。含碳颗粒物和大气气溶胶粒子达到一定量时会促使雾霾天气的形成。
二、危害人体健康。当焚烧秸秆产生的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会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等具有黏膜的器官产生较大刺激,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其他呼吸道疾病发生。
三、引发交通事故。焚烧秸秆易形成大量烟雾,造成大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严重干扰正常的交通运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四、引发火灾。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山林附近,一旦发生森林大火,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02
秸秆综合利用的途径
随着社会认知水平的提高,人类文明稳步发展,中华上下五千年,早已不是“茹毛饮血”“刀耕火种”的野蛮时代,农业技术日趋成熟,社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既要享受现在,也要惠及未来,要紧紧围绕秸秆“五化”利用,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通过秸秆腐熟还田、堆沤还田、生物反应堆、生产有机肥、异地覆盖还田等技术途径利用秸秆。
二、秸秆饲料化利用。通过秸秆直接饲喂或青(黄)贮、氨化、压块饲料(包括颗粒饲料)、揉搓丝化、蒸汽爆破等技术途径利用秸秆。
三、秸秆基料化利用。通过生产食用菌基质、育苗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养畜垫料等途径利用秸秆。
四、秸秆原料化利用。通过生产人造板材、复合材料、清洁制浆、木糖醇、可降解包装材料、墙体材料、盆钵、造纸、编织、建筑等技术途径利用秸秆。
五、秸秆燃料化利用。通过炊事、取暖、固化成型、炭化、热解气化、沼气生产、直燃发电、纤维素乙醇生产等技术途径利用秸秆。
03
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其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区(市)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青白江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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