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情谊,免费搭载,本是善意。可乘车途中遇事故时,这份无偿的好意是否意味着免责?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何某与刘某的事例,为我们揭开“搭顺风车”背后的法律风险。
何某与刘某系多年好友兼同乡。2023年3月下旬,两人相约驾车同赴外地务工。刘某出于情谊主动免费搭载何某,行驶至广连高速路段时与案外人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事故致何某十级伤残,造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7万余元。二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刘某作为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刘某系无偿搭乘何某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鼓励善意施惠及过错责任酌定减轻刘某40%的赔偿责任。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好意同乘”是良善风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好意同乘的“减责不免责”,一方面避免了好意驾驶人承担过重赔偿责任,一方面要求驾驶人应当对搭乘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广大司机朋友要牢记善意需与谨慎相伴,安全驾驶是才是“好意”免责的前提。同时,常有搭载需求的,可购买座位人员险,降低搭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来源丨芭蕉法庭
作者丨陈 旺
美编丨喻靖尧
审核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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