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迎来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上,完成了历史性的并轨。
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新退休人员无论曾身处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金都将遵循统一的公式计算。
一个核心问题随之浮现在千万退休人员心头:
这并轨的齿轮转动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长期存在的养老金差距,究竟将如何演变?答案,就蕴含在制度设计的细节之中。
第一、计算基础统一,差距缩小机制开始启动
并轨的核心,在于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构的统一。
现行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对于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并实施个人缴费前已参加工作、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则额外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予以补偿。
在并轨后的统一计算公式下,基础养老金部分天然具备调节差距的功能。
其计算公式为: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2 ×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
这里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成为关键杠杆。
缴费指数越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越高。 例如,当缴费指数为0.6(即按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数缴费),每缴费一年可领取0.8%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对应的基础养老金。
指数差异影响被公式“打折”。 值得注意的是,公式中的“(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2”设计,本身就具有平滑高低收入者差距的作用。
假设甲(企业职工)缴费指数为0.6,乙(机关人员)缴费指数为1.2,两人在相同地区(社平工资8000元)、相同缴费年限(1年)退休:
甲基础养老金 = 8000 × (1 + 0.6) ÷ 2 × 1 × 1% = 64元
乙基础养老金 = 8000 × (1 + 1.2) ÷ 2 × 1 × 1% = 88元
虽然乙的缴费基数(1.2倍社平工资)是甲(0.6倍社平工资)的整整2倍,但其基础养老金却并非甲的2倍(128元),而仅为88元,差距被显著压缩。
若乙指数更高(如2.0),其基础养老金为120元,也远低于按倍数简单推算的结果。
这种计算规则意味着,基础养老金部分对因缴费基数高低造成的原始差距,具有内在的、自动的缩小效应。
机关单位过去普遍较高的缴费基数优势,在统一公式下被部分“稀释”。
第二、过渡性养老金:历史遗留差异的逐步消化
并轨统一了未来的计算规则,但历史形成的差异仍需正视和消化。
过渡性养老金正是处理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视同缴费年限”补偿的关键,而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在此项的起算时间点存在显著不同,这构成了当前养老金差距的一个重要历史因素。
企业职工: 其过渡性养老金主要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建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以山东省为例,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计算至1996年1月以前(省直企业至1995年1月,青岛市至1994年10月)。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则统一计算至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这意味着,一位2025年退休、拥有30年工龄的机关人员,其2014年10月前的约20年左右工龄可能被计入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而一位同龄企业退休人员,其计入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可能只有90年代中前期的几年。
这部分待遇的差异,是当前两者养老金差距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并轨后,这种差异将随着时间推移自然消减:
“老人”老办法,待遇锁定。2024年10月前(“十年过渡期”结束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其养老金仍按保底限高的老办法核定,其较高的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是既成事实。
“新人”新办法,历史包袱减轻。 对于2025年及以后退休的“新人”(尤其是年轻一代),其整个职业生涯都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缴费,视同缴费年限将大大缩短甚至消失(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已无“中人”待遇)。
过渡性养老金在整体养老金构成中的权重将越来越低,由历史计算时间点不同造成的这部分差距根源将逐渐弱化直至消失。
第三、年度调整:动态平衡的“调节阀”
养老金待遇的差距缩小,不仅体现在退休时的初始核定,更体现在退休后的常态化调整机制之中。
自2016年起,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实行了完全统一的办法,即“定额调整 + 挂钩调整 + 适当倾斜”三结合模式。
这个年度调整机制,是持续缩小养老金水平差距的动态调节阀。
定额调整:所有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金额。这部分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对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企业退休人员相对更有利。
挂钩调整:包含“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两部分。
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一定金额,体现“长缴多得”原则,对工龄长但原待遇可能不高的企业退休人员有利。
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上年度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增加(通常在总体调整幅度中占比约20%-30%)。这部分虽然会按比例放大绝对额差距,但由于其占比较小,且受到整体增幅限制,效应相对有限。
适当倾斜: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
关键在于,这种调整模式天然具有“控高提低”的效应:
养老金水平越高,按比例挂钩增加的部分,其实际增加的比例(增幅%)往往会低于整体平均增幅。
养老金水平较低,定额调整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对其实际增幅的贡献更大,往往能跑赢平均增幅。
以2025年全国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 为例:
在实践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于初始养老金基数较高,其实际增幅往往在1.5%-1.6% 左右;
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增幅则可能达到2.2%-2.5% 甚至更高。
年复一年,这种增幅差持续发挥作用,如同涓涓细流,不断收窄着两者之间养老金绝对额的差距。
结语:差距缩小,公平迈进
2025年的养老金制度并轨,绝非简单的形式统一。
它通过统一的计算公式(尤其是基础养老金的内在调节机制) 、对历史过渡性差异的自然消化以及年度调整中“控高提低”的动态平衡机制,构建了一套多维度、渐进式的养老金差距调节体系。
制度的设计者深知,企事业养老金差距的形成有其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缩小差距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并轨及配套的调整机制,无疑标志着我们在追求养老金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而关键的一步。
差距的缩小是一个温和而持续的过程,它让每一位为国家发展贡献过力量的退休人员,都能更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进步的成果,感受到制度保障的温度与力量。
未来已来,公平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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