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新闻,有点让我惊掉下巴。商家无偿借厕给7旬老人,老人如厕时猝死,被家属索赔二十余万元!
就是好心借厕所给老人用,刚好老人猝死,还要赔钱?
事情的这样的,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70岁的黄某来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并借用店内的厕所。
此后,该中心经营者马某以及店员谢某发现店内一间厕所门长时间被反锁,在拍打厕所门较长时间无人回应后,随即拨打120电话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黄某被推断为猝死。
事发后,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3538.8元。
而中心则辩称自身对黄某死亡无过错,对黄某系善意借厕,且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了解到事情的经过,感觉跟当年好心扶老人被讹的一样生气,做好事的代价竟是这样心寒!而造成的影响也可想而知,老人摔倒没人敢扶,人心被迫冷漠。
同样,这个老人的家属索赔的行为,那以后哪个商家还敢好心出借厕所,谁知道万一又碰上类似的情况呢?
而且这个商家也不是没有采取行为,当他第一时间发现拍门没有应答的时候,就立即撞门查看情况,同时拨打120。商家又不是专业的医务人员,还要苛求人家怎么抢救?
还说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那是要蹲在老人边上守着他上完厕所吗?作为家属都不一定能做到吧!
而且注意,是商家好心出借厕所给老人用,也没有收费,自家的私人场所又不是公共场所,也不是因为场所问题导致老人死亡的,怎么就把锅甩过去的呢?怎么好意思啊!
不过好在法院不像当年案件的法官会问出:“你没有撞人,为什么要扶?”这种话。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某死亡,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采纳。
之后原告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商家善意出借且已尽义务,无需赔偿。
结果太快人心。终于不会像当年一样,“扶不扶”就成了一个人尽皆知的道德难题,甚至在当下依旧刺痛着无数人的良知。
同时有知名律师也补充说:健康管理中心无偿向黄某出借厕所,应该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并提醒大家:在好意施惠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只要尽到注意义务且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损都不会承担责任。
所以不用担心以后出借厕所会被讹了,只不过希望以后这种离谱的事情少一点吧。
毕竟这个社会的冷漠都是由这样一件件“扶不扶”和好心被告事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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