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区发布
烟花爆竹禁放提醒
“带着书本去旅行”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实施,钢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中元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顺河路(汶水溪路);
南至:牟汶河南岸;
西至:钢城西外环-永兴路-黄羊山大街-双泉路;
北至:钢城北外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家园是每一个居民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文明新风的传播者与践行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10电话,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给予奖励。
济南市钢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办公室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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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资讯
编辑:亓英豪
来源:烟花爆竹禁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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