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这片本应充满阳光与希望的土地上,学生霸凌却如同一道阴霾,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当遭受霸凌的孩子奋起反抗,其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应被认定为互殴甚至故意伤害?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难题,更关乎司法对校园弱势群体的态度,关乎公平正义在青少年心中的模样。《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的“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为解答这一难题提供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范本,清晰勾勒了司法在学生霸凌背景下认定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与价值取向。
一、 案件回溯:一场被迫的反击与无罪的宣告
被告人江某某(14周岁)因与女同学正常交往,招致胡某、孙某某等人的不满和威胁,被索要财物并扬言殴打。在多次被挑衅、拉扯、踢打后,孙某某更纠集了包括陈某甲、陈某乙在内的15人,将江某某围堵在厕所。江某某在被迫前往现场前,因极度恐惧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刃长4.5厘米)藏于袖中。 在厕所内,陈某甲率先扼颈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殴打,其余十余人一拥而上进行群殴。在此期间,江某某掏刀乱挥,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约一分钟后,众人短暂散开,但背靠矮墙坐地的江某某又遭陈某乙从背后掌掴,其随即转身捅刺陈某乙腹部,致其重伤。 一审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顶住压力,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判决,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检方抗诉后,最终在二审阶段由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无罪判决得以维持。
二、 法理聚焦:学生霸凌中正当防卫认定的三大核心争议
本案的裁判理由,精准地回应了此类案件中最常见的三个争议焦点,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审查路径。
(一) 主观意图之辨:防卫意图 vs. 斗殴故意
这是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关键。实践中,常因被霸凌者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或准备了工具,就简单认定其具有互殴的故意,从而否定防卫性质。本案判决打破了这一思维定势。
1.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法院并未孤立地看待江某某的“狠话”或藏刀行为,而是将其置于持续遭受霸凌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考察。其言语可以被合理解释为在恐惧下的虚张声势或拖延策略,其准备工具是在明知对方多次威胁且人多势众情况下的被动防范,而非主动寻求冲突。
2. 采用“情境代入”的审查标准:判决要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进行判断。这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视角。对于一个14岁的孩子,面对多人持续的威胁和围堵,要求其保持绝对的冷静和退让是不现实的。其表现出的一定程度的对抗情绪,是恐惧和自救本能下的自然反应,不应被苛责,更不应由此倒推其有斗殴故意。
3. 核心在于“被动性”与“被迫性”:全案证据清晰显示,江某某始终处于被挑衅、被威胁、被围堵、被殴打的被动地位。其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安全,而非主动侵害他人。这种被动性和被迫性,是认定其具有防卫意图而非斗殴故意的坚实基石。
(二) 时间条件之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两次反击的时间点均符合此条件。
1. 第一次反击(乱挥):当15人形成包围圈,陈某甲率先实施勒颈、摔倒在地、骑坐殴打等一系列严重暴力行为,其他人一拥而上进行群殴时,重大且现实的不法侵害已经毫无疑义地开始了。江某某的生命健康权正遭受紧迫的、持续的威胁。
2. 第二次反击(捅刺):即便在众人短暂停止群殴后,江某某仍身处封闭的厕所环境,被15名侵害人包围,且刚从被群殴的状态中挣扎起来。此时,陈某乙的掌掴行为绝非孤立事件,而是整体群殴行为的有机延续,表明不法侵害的氛围并未消散,威胁并未解除。法院认定“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精准把握了持续性侵害的特点,未机械地将侵害分割为孤立片段。
(三) 限度条件之辨: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是认定正当防卫后最复杂的环节。判决引入了“行为时视角”和“未成年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极具启发性。
1. 立场:立足防卫时,而非事后评判:法院强调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反对事后诸葛亮式的冷静分析。在当时的情境下,一个14岁的少年被15人群殴倒地,其恐惧、慌乱和急迫可想而知。法律不能要求他在瞬间精确判断侵害的强度和发展趋势,并选择最温和、最对称的反击方式。
2. 标准:同龄人一般认知:最关键的是,法院采用了“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进行判断。这是一个革命性的进步。它承认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应急反应与成年人存在差异。用成年人的理性标准去要求一个正在遭受群殴的孩子,是苛刻而不公的。
3. 综合考量因素:
· 双方力量对比:1 vs 15,力量极端悬殊,这是决定性的因素。在此情况下,使用工具进行自卫是合乎情理的必然选择。
· 侵害的强度与手段:多人拳打脚踢、勒颈、摔倒在地,这些行为足以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严重威胁。
· 防卫手段的节制性:江某某使用的是非管制刀具,反击动作是“乱挥”和情急之下的单次捅刺,其行为是针对攻击的被动反应和即时对抗,并非在对方丧失侵害能力后继续追砍或施加不必要的伤害,手段上有所节制。
· 损害后果的衡量:虽然造成两人重伤的后果看似严重,但正当防卫的限度不能以结果论,而应考察行为是否过当。在对方人多势众、侵害强度大的情况下,防卫行为造成较重后果具有相当的可能性,不能因此反推防卫过当。
综上,法院认定江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在全面、客观、人性化地分析了所有情境因素后得出的正确结论。
三、 深远意义:超越个案的司法指引与价值宣示
江某某案的意义远不止于让一个孩子获得公正的判决,它更是一次重要的司法指引和价值宣示。
1. 为处理校园霸凌案件树立了司法标杆:它明确宣告,司法机关在处理因校园霸凌引发的案件时,将更加关注霸凌的前因后果,全面保护被霸凌者的合法权益,对恃强凌弱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对被迫反抗者给予充分的法律理解和宽容。
2. 细化并发展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引入了“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这一标准,使得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更加贴近生活、符合人性,为今后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防卫案件提供了权威先例。
3. 推动校园治理与社会共治:裁判理由最后部分特意引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生欺凌防控的规定,强调了学校、教职工、监护人等在预防和处理霸凌中的法定责任。这体现了司法裁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通过个案判决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构筑防治学生霸凌的坚固防线。
4. 弘扬正气,鼓励向善:判决坚定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念。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是保护受害者的盾牌,而非束缚好人的枷锁。对于遭受不法侵害,特别是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遭受霸凌时,法律支持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江某某案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司法的理性、温度与担当。它告诉我们,在面对校园霸凌这一复杂社会问题时,法律不应是冰冷的条文的机械适用,而应是一场充满智慧与关怀的衡平艺术。通过对案件背景的深刻洞察、对主观心态的精准把握、对防卫限度的情境化理解,司法最终守护了那个身处绝境的少年,也守护了公平正义的底线。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必将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治校园霸凌顽疾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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