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杨曌接受上海《第一财经》采访,围绕*ST新潮百亿油气资产大战,以及董事任职资格的判断,存在哪些关键因素等问题发表专业观点。
(官网文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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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访谈内容
第一财经:在美国法律中,如何理解“维持现状令”?在上述案例中,维持现状代表的是维持原管理层的职务,还是维持新管理层职务?
杨曌律师:目前,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所发布的“维持现状令”,是指新潮能源美国子公司的原管理层已被罢免,但新管理层的合法性暂未被法院确认的状态,所以在新管理层正式、彻底获得经营管理权之前,给他们加一个紧箍咒,以确保“维持公司现状正常经营”的状态,避免因为停摆对公司造成损失。但同时限制新管理层进行重大交易或处置,引发后续决策效力瑕疵带来的连锁后果。杨曌律师进一步解释称,这一命令实质上是冻结了董事职务的变动状态,暂时维持了罢免程序后的新任管理层履职,但限制他们行使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重大决策权。
第一财经:目前ST新潮称,在美国三起案件相互关联,系列案件的关键落于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对美国子公司, 对于当前董事任职资格作出判断,进而将对案件中的结果和程序均产生影响。您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董事任职资格判断的关键点可能落在何处?
杨曌律师:在罢免程序合规性方面,根据中国公司法第70条,董事任期届满或中途辞任,需通过股东会解除职务。浙江犇宝作为股东,直接罢免美国子公司董事,需与该子公司的章程规定相符合,以及注册地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行使的规定(如是否允许股东单方罢免董事);如果罢免程序存在漏洞,那么结果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定罢免无效。
其次,在于原董事信义义务违反,通俗来讲就是,原董事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这个问题需要大量案件细节和事实加以判断,目前披露的信息无法支撑更详细的分析判断。
在新董事的适格性方面,杨曌律师分析,新上任的董事,除了需要满足美国的任职资格规定,作为中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还需符合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涉及一个境内外双重合规的问题。
注:本文转载自第一财经新闻
针对*ST新潮类跨境争议,律师维权核心提醒如下:
1.面对境外“维持现状令”:新管理层仅可开展日常经营,禁做重大资产处置等决策,需保障运营连续并跟进任职合法性审查,避免决策无效或损失扩大。
2.董事罢免需“双合规”:境内依据《公司法》经股东会表决,境外子公司注册地法律(如特拉华州规定),同时契合子公司章程,罢免前建议律师出具合规意见,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无效。
3.原董事信义义务争议:企业需提前在章程中明确“义务界定标准”日常经营中建立决策审批台账,避免后续争议时因“无明确依据”无法追责;同时区分“正常经营失误”与“义务违反”,防止过度追责引发诉讼。
4.新董事任职审查:除基础资格合规外,需重点排查“跨境适配性”是否熟悉中外监管差异、是否存在跨境关联关系,可委托跨境机构开展“行业合规专项尽调”,而非仅做常规背景调查。
5.跨境维权路径:股东可先通过“非诉讼方式”(如委托律师与争议方协商、向跨境调解机构申请调解)降低维权成本;若需诉讼,优先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避免盲目对接境外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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