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新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迈入新阶段。
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猴痘(乙类)和手足口病(丙类)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并合并人感染禽流感相关病种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乙类)”。《新法》将法定传染病总数定为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疾病防控需求。
在传染病监测、报告、预警方面,《新法》明确了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具体办法;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
在疫情控制方面,《新法》体现了比例原则的适用,保障了患者、死者家属、公众的知情权,明确肺结核规范隔离治疗,不再划定疫点疫区,强调单位和个人配合义务,对于不明原因传染病等可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采取疫情控制措施期间的民生保障,加强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明确被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有申诉权等。
在防控机制上,法律强化了“四方责任”——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防控。政府建立重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确保快速响应;县级以上政府可针对不明原因传染病预先采取甲类防控措施,事后报告上级调整。
在中医药参与方面,《新法》用3个条款系统明确中医药作用,实现从“原则性表述”到“实操性保障”的跨越。具体包括明确将中医药部门纳入传染病疫情通报机制;提出建立包括中医医院在内的综合医疗救治体系;增加了“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的表述。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新法》规定,疫情防控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使用或泄露,违者将面临罚款或处分。隔离期限需科学合理,保障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权益。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并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或者发放生活费。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单位和个人的防控义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另外,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细化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过罚相当。
撰文 | 梅斯医学
编辑 | 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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