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24〕20号)等文件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15日。在此期间,公众可登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gw.guizhou.gov.cn),进入“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
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24〕2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科分类学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科分类及学费标准(元/每生每学年)
类别
农学
理、工、文、法、管理、教育、交叉学科
医学、艺术
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收费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计费单位、监督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执行时间及要求
本通知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学费收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由普通高等学校在不超过以上学科分类学费标准内,按照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规定,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同时,省教育厅要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学费标准宣传解释及舆情应急预案工作,确保学校收费政策平稳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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