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两情相悦,购房、消费不分彼此,感情不和一拍两散,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2020年6月,李某与孙某在恋爱期间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孙某为买受人,李某为共有人,购买腾冲市某楼盘一套总价56万余元的房屋,并于同日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共有类型为共同共有。
该购房款系孙某转账给案外人陈某,陈某再转账给孙某母亲,由孙某母亲全额支付,并备注“赠与女儿购房款”。后两人分手,李某起诉主张房屋为共同共有,要求分割50%的购房款。
诉讼中,孙某辩称,自己与李某经相亲网站认识,为了稳定恋爱关系才购房并进行共有登记。该购房款系自己单方支出,之所以让母亲转账也是为了确保财产安全。为此,自己与李某沟通,李某还出具了不主张该房屋任何权利的申明,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李某声称孙某在同一楼盘还另外购买一套房屋,自己出具的申明系针对另一套房屋作出。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基于维系情感的目的购买案涉房屋,虽然在购房合同及备案登记中两人为共同买受人和共有人,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曾参与出资,或被告支付的款项系两人共同所有。原告称自己放弃权利的是另一套房屋,但经查该房屋系被告单独所有,原告本无权主张权利,也不存在放弃权利的理由。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规定,情侣婚前购房登记为共同共有,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后,共有基础即丧失,共有人即可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共有”并不当然意味着均等分割,法院会结合出资比例、购房目的、房屋增/贬值情况、产权登记、实际使用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法官提醒,婚前共同购房虽承载美好期许,但法律风险需警惕,若一方未出资且无书面约定,分手后可能无法主张产权。无论是情侣还是亲友,涉及共同投资均应“明算账”,建议保留出资凭证或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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