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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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付、车已提,就差过户手续,可卖家迟迟不配合,如今车辆还因卖家的债务被法院查封,我买的车难道要‘打水漂’?” 生活中,在二手车交易时遇到类似的糟心事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3年,曹某从王某处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书面购车协议,约定价款为11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曹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1万元,备注为“购车款”,该车辆当场交付曹某。交付车辆后,曹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因案涉车辆存在未处理的违章记录,且王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未完成车辆登记过户手续。2024年初,李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查封案涉车辆。曹某向即墨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购车人曹某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此,经审查曹某提交的证据,其与王某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并支付购车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案涉车辆的交付情况来看,曹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驾驶车辆产生的门禁记录、车辆保养维修记录等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王某已向曹某交付案涉车辆且由曹某实际占有使用。故曹某在案涉车辆查封前已支付全部购车款且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未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亦非因其个人过错,其对案涉车辆的物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应仅按照登记状态作为认定机动车物权归属的依据,应依据车辆交付、支付对价及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综合认定实际权利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应就案外人对机动车的权益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以登记情况进行形式审查。若案外人确对被执行的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则即便机动车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亦不得执行。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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