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一审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对被告人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一般会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人有继续犯罪、逃避审判、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等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条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一审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判处无罪或免除刑事处分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从情节、后果等各方面考虑,依法可以免予刑罚的,这就失去了对被告人继续羁押的条件和法律上的根据,必须解除对被告人的羁押。另一方面,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后,如果继续对其进行羁押相当于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不合法的限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也可能引发国家赔偿。
本条是对执行的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在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一经宣判,就要释放在押被告人,无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都应当立即释放。
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或者抗诉,二审判决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对被告人依据终审判决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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