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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勒密所绘世界地图之东亚部分,收录于塞巴斯蒂安·明斯特(Sebastian Münster,1488 – 1552年)《地理学》1540年版。
来源:雅理读书
把外国法制史作为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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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颐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为陈颐教授在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38届年会所作会议总结
非常荣幸能得到研究会诸位师友的信任,由我和李栋教授汇报两日会议的学习体会。这个任务,对我的压力非常大,以我的学识学力,完全无法全面深入理解体会各位主题发言老师的精彩报告与各位主题评议老师的精彩评议。所以就避重就轻,汇报一下学习感想,如有不当不周之处,敬祈诸位师友原谅。我和李栋教授也私下做了个分工,我主要汇报前三场主题报告的学习体会,李栋教授总结后三场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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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陈颐教授作会议总结
本次会议主题为“区域国别法的历史与当下——以东北亚地区法律的多元发展为中心”。前三场报告主题分别围绕着“东北亚法律文化与历史演变”“东北亚地区法律与边疆治理”“东北亚地区的法律思想与制度”展开。相关报告论文主题鲜明,史料扎实,论证绵密,思虑广阔。但因为各个主题都比较专精,引发的讨论尚不够热烈。至昨日第三场报告自由讨论环节,以及今日上午第五场报告,几位老师围绕着区域国别法与外国法制史的关联与定位掀起了一个小高潮。我问了一下上外研究生院院长张海斌教授,据张教授介绍,区域国别学原为外国语言文学之下的二级学科,现被提升为一级学科,区域国别法系区域国别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于明教授指出,区域国别法与外国法制史的国别研究略有不同,较为强调特定区域国别范围内对于法现象与其所处的复杂的政治社会文化关联研究、强调交叉研究。我想,区域国别学建制的考虑可能如赵立行教授、夏扬教授、李红海教授指出的,带有非常强烈的政治政策色彩,或者说具有面向国家战略的功能。这个国家战略的功能或许类似于美国在五六十年代开始兴起的区域研究,如中国学、日本学、苏联研究、东南亚研究、拉美研究等。这些研究在战后美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史上,带来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学者们也由此穿梭于大学与华府的旋转门,在学者与政府顾问、政府官员、驻外大使间不断切换身份,直接影响乃至主导美国政府的对外、对特定区域国家的政策,以扩张和维持美国在世界的霸权地位。对于我们的区域国别学的设置来说,当中国成为世界的主要力量之一,需要在国际竞争中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大国对于世界的责任之时,我们当然也需要在具体政策层面决策上有充分的智识支撑。不妨可以说,区域国别法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从政策、政治和学科建制层面,提供了更为多元多样的选择和机遇。与此同时,外国法制史研究也为区域国别法的研究者提供了通道和转换的机会。如果极其不恰当的比喻,区域国别法与外国法制史研究也可以是一个旋转门,或者借用守正教授的话,可以成为一个双向逃逸的通道。如果觉得外国法制史略为高远,想要入世一些,不妨更切近区域国别法;如果觉得区域国别法田野式的考察研究身心易疲,不妨回归外国法制史的超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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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发言中,不少师长在回顾学术历程或在评议中提到,外国法制史太庞大了,上下几千年,纵横几万里。潜台词也许是,那么外国法制史如何研究,研究什么,研究意义又何在?它应该有体系吗?如何建立它的体系?等等。这些灵魂之问显然不是我能解答的。但在昨日相关发言的激发下,我脑子里冒出一个抄袭或者称作挪用的句子:“把外国法制史作为方法论”。这个句子抄自我的同乡、著名的项飙教授洛阳纸贵的和学术总结对话录——《把自己作为方法》。作为一个生活、学术经历平平的普通研究者,我当然没有资格把自己作为方法,但不妨把我们寄情的外国法制史作为方法,但外国法制史远非一个具体的方法,以我浅见,一定得是方法论。作为方法论的外国法制史本身提供了一些其他法学学科难以提供的内在特质。这种内在特质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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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飙、吴琦 著
《把自己作为方法——与项飙谈话》
上海文艺出版社2020年版
其一是前面各位师长说的纵横几万里。外国法制史是空间的绵延,考虑到地球是圆的,也可以说这一空间的绵延无始无终,乃至于超越地理空间的概念。如何在无始无终的空间中分类、界定、区隔呢?理论上任何空间的截取都有其意义,比如本年年会的“东北亚”。当我们看到“东北亚”这一名词的时候,我们会自然的浮现出地理的概念,然后是中俄朝韩日,也许还有蒙古。但其实又不太像,毕竟对于俄罗斯来说,东北亚是俄罗斯的远东的小部分。对于中国来说,还有广袤的南方腹地、西部边疆。那么界定它的,是历史的、文化的交叠吗?这种交叠的空间又如何被塑造成形的呢?就如昨日有老师提到了斯科特教授的“赞米亚”,有老师提到了新清史边疆与腹地的论争。因此,我想,作为方法论的外国法制史,在空间问题上,会有远为广阔的视角,目光能聚焦,如本次会议关于东北亚的讨论,也能本能的将之牵连到更为广袤的空间中,如亚太、如欧亚大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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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各位师长所说的上下几千年。我们知道时间的连续性假设是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前提,我们又知道,时间于人又从来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如同空间问题,我们如何从连续的时间中抽取、界定、区隔时段呢?我们本能的会被引导至那些“大的”、“重要的”时间,如国家社会的转型年代,但也能够意识到时间不可切割,总是有一个潜在的“长时段”来让“大的”、“重要的”时间的论述保持谦虚。
其三,外国法制史设定了“国”与“法”,但并不安于“国”和“法”。现代世界的国家与法律,有一个固定的模型,法律与国家同构。但是空间和时间,使得我们可以跳出现代世界的国家法律的框框,进而向下从地方的层次、从个体的层次去观察、看待法;也可以向上,从超国家的区域、从全球的视角去观察、看待法。可以从历史的纠葛寻思风起云涌、潮流澎湃;也可以由当下而未来,乃至由人而非人、人与万物共存。如果历史是经验之谈,那么由外国法制史而来的经验有望提供关于人类宜居的制度空间的思考和实践,提供具体时空、不同法律制度与运作中,捍卫人的自由、保障人的发展、促进人的良善、维护人的和谐交往的可效仿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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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三场研讨会13篇精彩的报告与评议,均可见到在东北亚区域国别法主题下,外国法制史方法论自觉的运用与丰富的展开。空间上,有陈翠玉教授、吴迪老师、梁少娴博士以及陈怡玮老师的东亚,也有曹梦瑜、吴泽临两位博士的朝鲜、张致凡同学的日本、李瑶老师的俄罗斯、焦应达老师的清代边疆、梁小露博士的清代蒙古,更有邓齐滨教授、唐兴贤博士的东省特别区,而赵旭教授的图们江口更是令人印象深刻;时间上,有贯穿文明史的论述,也有聚焦特定时刻时点的展开;在法观念上,既有普遍时空中法思想的考辨,也有时间与地理塑造的特殊的法区域与法律形态的深描,无论空间、时间、法观念的具体论述上有多大区别,均可感受到上述报告背后外国法制史巨大的幕布与底色。上述报告亦皆足以增进智识,启发研究。
由此我想,如果试图回应守正师的逃逸之说,也许可以说,外国法制史才是真正可逃往的空间,于此有上下几千年纵横几万里的时空可以沉潜,于此可得他乡望故乡的特殊的情怀、视角和清醒,于此可得入世的行动力和意志力,于此可得学术生存与生命意义安放之所。研究会的诸位前辈师长,何勤华会长、高鸿钧教授、郑祝君教授、徐国栋教授、王云霞教授、方立新教授、张锐智教授、梁治平教授、米健教授以及祝守正教授本人,都为我们作出了完美的示范。借此机会,再次感谢研究会的前辈们带领研究会和外国法制史研究不断壮大,不断深入,为这个安身之所构筑了坚固而广阔的空间,指示了道路。
以上高度个人化的感想,如有不妥不当不周之处,敬请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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