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冒名顶替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虽有冒名但不存在顶替资格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这类行为是单纯冒名行为,例如冒名者利用被冒名者退学的学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资格,但并不冒用被冒名者的成绩等其他事项。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在普通高等教育招录中曾要求,上年度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因故不能报到或者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不能再报名参加高考。一些高中生考取的成绩不理想或者考取的学校达不到预期的,按照政策不能复读,但个人为了争取更好的升学机会,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这些复读生往往以他人的名义再报名参加高考。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然有冒名行为,但其成绩是通过自己考取的,获取的入学资格是自己真实水平取得的,并不存在顶替行为。
同理,在公务员考试中,虽有冒名但是成绩不虚假的行为。在就业安置待遇方面,有的人冒用他人参军资格,服兵役后获取的就业安置待遇资格,都属于虽有冒名,但不存在顶替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冒名顶替罪。
2.被顶替者同意的情形应当如何认定?
有的冒名顶替案件中,可能存在着被顶替者知情、同意甚至是主要配合的情形,有的是基于交易,被顶替者出卖自己的成绩以及取得入学资格,以换取物质利益,有的是基于亲友关系主动出让自己考取的资格。对于这类行为在入罪时,尤其是对被顶替者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应当慎重把握,需要综合案件情况具体考虑。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刑罚裁量时也应当与典型冒名顶替行为有所区别,以实现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
二、冒名顶替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80条之二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冒名顶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280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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