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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新国标:立法调研缺失下的利益博弈与民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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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执剑人的第八十八篇原创

一道影响3亿人的速度限制令

背后是立法与现实需求的巨大鸿沟

当“安全标准”遭遇生计需求

新国标能否真正

解决问题、驶入民心?

今日起,全国超3亿辆电动自行车正式迎来“史上最严”新国标!塑料用量受限、速度永久锁死、后视镜终于合法——这场影响亿万出行的安全升级,却隐藏着外卖员速度焦虑、家长接送困境与立法调研缺失的深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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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折落地还是缺乏调研?

9月1日,电动车“新国标”开始实施。

特别注意,根据“新国标”定义,其标准化对象为“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不包括四轮电动车和三轮电动车

我们的讨论将以此为范围进行。


电动车“新国标”有三次调整:第一版为2005年“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2005),第二版为2018年《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三版为2024年《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本次强制执行的即为2024年版。然而,2018年版“新国标”无论是规范本身还是实际执行效果都饱受质疑,作为2018年版的“补丁版”,2024年版“新国标”更是还没有正式实施就面临着支持与反对并存的两极舆论割裂

立法调研,其根本是了解现实情况和利益诉求,以此为基础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但是很明显,“新国标”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新国标”的舆论纷争本质,是大量电动车使用者的利益需求无法被满足,以及规范内容与电动车实际使用场景脱节的问题体现

这并非是一个小问题,而是长期以来立法缺乏调研,没有理解群众需求和治理核心就仓促立法,导致立法端缺乏“科学性”的“大问题”在一个“小领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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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缺乏立法调研一:

电动车是否能安装后视镜的拉锯战

一个后视镜,竟需要六年时间才能合法化。

众所周知,反光镜有利于观察后方视野,尤其在雨天穿雨披时,骑电动车更加需要后视镜保障行车安全。

但是,由于2018年版“新国标”要求电动车高度不得超过1.1m,导致安装反光镜就会超过车身高度。因此,执法中就变成了电动车不得安装反光镜。

如下图网友的亲身经历,至少在去年6月份,电动车安装反光镜还是违规的


一直到2024年9月,工信部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中才明确,后视镜不计入整车高度


在此吐槽:工信部说2018年标准就是后视镜不计入“整车高度”,但是执法还是要求不得加装后视镜,属实左右脑互搏了。

一个允不允许加装后视镜的问题,拉锯战时间居然长达6年,在2024年“新国标”里才明确支持安装后视镜,可见立法前无调研,立法后也无立法效果的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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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缺乏立法调研二:

电动车是否应当限速25km/h?

安全与生计的两难抉择!

限速25公里/小时成为新国标最受争议的规定。据北京交警统计,涉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中,近六成车辆超出原设计时速。

2018年标准就规定了电动车必须限速25km/h,但是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风波?很简单,过去电动车没有真的被限速到25km/h。

我们首先应当想的是,明明是一个大好的“罚款”机会,为什么限速到25km/h没有被严格执行?

根据网友们的分析,网友们最痛恨的四个电动车使用群体,“外卖”、“快递三轮车”、“接娃的老头乐”和“接娃的电动车”。

很遗憾,我们在开头就说过,“新国标”的标准对象仅指两轮车,因此,限速25km/h仅适用于“外卖”和“接娃的电动车”,对交通安全的改善可能并不如大家所愿。


这两类人的需求,就是“快”,强制降速,真的能够满足其需求吗,换句话说,这两类人的利益是否有调研过?当时允许“快速行驶”,现在强制降速,难道是这么简单的事吗?

其中受打击最大的,应该就是外卖员。这项规定对送餐平台算法和外卖员生计形成直接挑战——有UP主在2023年做了试验,用25km/h的电动车送外卖,且不违反交通法规,是不可能按时送餐的。



电动车强制降速后,对外卖员而言,必然直接面临配送时间的延长和单数的下降。

此外,“新标”实施后外卖员的权益保障还有两个最直观的问题:

第一,当前外卖时间被高度压缩,如果外卖员换了“新国标”电动车,按照当前算法会不会因无法完成送餐任务而被处罚?


第二,根据规定,“新国标”实施后,过去购买的电动车继续可用,但是“新国标”的电动车是跑不过“旧国标”的电动车的,这是不是对使用“新国标”电动车外卖员的“变相惩罚”?

这也是为什么过去25km/h难以限制的原因,有人依赖于以“超标”电动车进行社会生活。需要补充的是,大量规定都是“立而无法用”的,例如《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车仅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儿童,而由于家长的接送孩子“刚需”,这条在实际执法中也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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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缺乏立法调研三:

替代方案缺失,限速令下的民生现实

有人认为需求高速出行的人群可选择电动摩托车,但忽略了众多城市实行“禁摩令”的现实困境。

这种观点认为,电动车分为电动车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种,后两者速度可以到达50km/h以上。如果有需求,完全可以考电动摩托车驾照。


但是,有大量城市是禁摩的,使用者并没有选择摩托车的选项。

此外,对“超标”电动车有需求的人既然以外卖员和“接娃”人群为主,其是否有考取驾照的时间、是否愿意支付额外的金钱考驾照和缴纳保险、是否能够轻松支付摩托车牌照的价格,似乎都是需要考量的。(注:轻便摩托车的F证也需要四科考试)

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轻便摩托车是不得载人的。


硬是全部一禁了之,这些人难道没有反对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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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调研的立法

是普遍问题还是个别问题?

立法调研不足并非新国标独有问题,而是普遍存在于各类法规制定过程中。立法调研的根本目的是了解现实情况和利益诉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立法没有调研,没有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研究,是常见问题,“新国标”电动车也不过是其具体体现之一。

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二)》号称法工委多年调研,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模仿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直接写了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有前款行为的”。但是,民营公司、企业因为内部结构不规范,头衔可以随便给,“油条经理”“一号茅坑经理”都可以。民营企业的经理明显不能等于国企的经理,因此草案被社会舆论一顿痛斥。在定稿中,法工委把第二款改成了“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强调要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征,而不是只要有头衔什么阿猫阿狗都可以构成犯罪的。

再比如,最近的社保规定,缴纳社保理论上当然是好的,但是在经济上升期没有适时解决,拖到了很多人对预期经济信心不足时再想去推,就会出现问题。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真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显然不可能立出这种啼笑皆非的法现实中的立法往往就是几个主任开会一碰头,规则就出来了,最多也就是给下级打个电话要求提供资料。

但是被制度管制的利益相关者呢?如果不是公家,谁管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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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没有调研的立法是极其危险的,涉及人的现实利益,又不给替代方案,这种法是很难推行的。


商鞅“徙木立信”,只要能扛动巨木者即赐赏,并及时兑现承诺,以树立法令威信。

但是无调研的法,只会有损害法之权威的反作用。

欢迎分享你的看法,转发讨论,我们共同推动规则与现实的更精准对接!

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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