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线上普法宣传系列活动
“文物所有权”是指对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其核心在于明确文物归谁所有,并通过法律界定权力边界与义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明确规定,以及一系列相关保护和管理措施,既保障了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以下明文要求:
一.建设活动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二.迁移拆除限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三.原址重建限制
第三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用途变更限制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有以下明文规定:
五.转让抵押限制
第三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第三十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六.使用管理原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三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七.明令禁止行为
八.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既明确了严格限制与禁止性规定,又兼顾特殊情况的规范处理,更强调挖掘其价值与社会教育功能。这些条款构建起全方位保护体系,既守护历史遗存安全,又推动文物“活起来”,为传承文化根脉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图文来源于“丹阳文旅”,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文物安全,社会参与,人人尽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