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调查金建希涉嫌操纵德意志汽车股价案的闵仲基所长领导的特别检察组判定金建希对操纵行为知情并参与其中,于29日将她移送审判。
尽管金某一方坚称自己没有具体参与操纵股价,只是一名“放债人”,但特检组认定事实并非如此,她是通过积极串通实施犯罪的“共犯”。
特别检察组相关人士在金某被逮捕起诉后的同一天记者会上表示,“与金建希的辩护(辩解)相反,我们判断金某对股价操纵有充分的认识,并且有分工”,并表示“这方面我们也掌握了大量证据”。
此前负责调查此案的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调查组认定金某与案件无关,决定不予起诉。当被问及是否掌握了新证据时,特检组解释道:“我们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表明金建希并非单纯的全州人,而是有足够充分的共谋行为。”
当时,调查组得出结论,金女士可能不知道股价操纵的事实,因为她只是一名“缺乏股市经验和知识的普通投资者”,也就是说,她是一名对股票不太了解的简单投资者。
特别检察组推翻了该判决,并认定金女士完全知晓股价操纵行为,并参与其中。这被解读为,她与其他被判犯有德意志银行股价操纵罪的个人“同级”为主犯,因此,金女士被视为他们的共犯(共同主犯)。
共同主犯的成立,客观要件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犯罪。主观要件是所谓的“共同串谋”,即共同实施犯罪的共同意图。特别检察官团队的解释是,意图(知晓)和实际实施(角色分工)都符合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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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女士被指控与德意志汽车前会长权五洙、黑珍珠投资前首席执行官李钟浩合谋,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操纵德意志汽车股价,从而获得8.1亿韩元的不法利润(违反《资本市场法》)。
金某方面一直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或知道股价操纵,并表示“对股票不太了解”,但特检组认定金某深度参与了股价操纵。
特检组还以涉嫌明泰均干预选举等违反《政治资金法》、以及涉嫌向佛教僧侣建真和统一教索贿等收受贿赂等《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等罪名对金某提起公诉,并将她送交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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