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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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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
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云征补安置〔2025〕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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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云拟征告〔2025〕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社区、李庄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李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4.7349公顷(71.0235亩)。其中,农用地4.7140公顷(70.7100亩),含耕地4.2805公顷(64.2075亩);建设用地0.0209公顷(0.3135亩)。
拟征收上河头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2035公顷(18.0525亩)。其中,农用地1.0971公顷(16.4565亩),含耕地0.6716公顷(10.0740亩);建设用地0.1064公顷(1.596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云龙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2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66号云龙区人民政府(联系人:拾秋月;电话:80803221;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云龙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云龙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2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大郭庄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王娜;电话:830619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鼓楼区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鼓征补安置〔2025〕4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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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鼓拟征告〔2025〕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里街道李屯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九里街道李屯社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1.499公顷(22.485亩)。其中,农用地1.3409公顷(20.1135亩),含耕地0.1264公顷(1.896亩);建设用地0.1578公顷(2.367亩),未利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鼓楼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森;电话:68602829;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鼓楼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鼓楼区九里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赵聪;电话:8588033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鼓征补安置〔2025〕5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鼓拟征告〔202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里街道天齐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九里街道天齐社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0.4202公顷(6.303亩)。其中,农用地0.2927公顷(4.3905亩),含耕地0.2777公顷(4.1655亩);建设用地0.1275公顷(1.912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鼓楼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森;电话:68602829;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鼓楼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鼓楼区九里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赵聪;电话:8588033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贾汪区
贾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贾征补安置〔2025〕9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贾拟征告〔2025〕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茱萸山街道才沃村,才沃村一组、五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许阳村(涧溪)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茱萸山街道才沃村集体所有土地0.8214公顷(12.321亩)。其中,农用地0.7877公顷(11.8155亩),含耕地0.0818公顷(1.227亩);未利用地0.0337公顷(0.5055亩);
2、拟征收茱萸山街道才沃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4.2402公顷(63.603亩)。其中,农用地4.1442公顷(62.163亩),含耕地1.7351公顷(26.0265亩);建设用地0.096公顷(1.44亩);
3、拟征收茱萸山街道才沃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2739公顷(4.1085亩)。其中,农用地0.2572公顷(3.858亩),含耕地0.0384公顷(0.576亩);未利用地0.0167公顷(0.2505亩);
4、拟征收茱萸山街道才沃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3363公顷(20.0445亩)。其中,农用地1.3363公顷(20.0445亩),含耕地0.6251公顷(9.3765亩);
5、拟征收茱萸山街道才沃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2.212公顷(33.18亩)。其中,农用地2.212公顷(33.18亩),含耕地0.0014公顷(0.021亩);
6、拟征收茱萸山街道才沃村九组集体所有土地2.5081公顷(37.6215亩)。其中,农用地2.5081公顷(37.6215亩),含耕地1.6075公顷(24.1125亩);
7、拟征收茱萸山街道才沃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3.9123公顷(58.6845亩)。其中,农用地3.8544公顷(57.816亩),含耕地1.4924公顷(22.386亩);建设用地0.0543公顷(0.8145亩);未利用地0.0036公顷(0.054亩);
8、拟征收茱萸山街道才沃村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3163公顷(4.7445亩)。其中,农用地0.3163公顷(4.7445亩),含耕地0.3163公顷(4.7445亩);
9、拟征收茱萸山街道许阳村(涧溪)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1523公顷(17.2845亩)。其中,农用地1.1523公顷(17.2845亩),含耕地0.2602公顷(3.903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
〔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贾汪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贾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jw.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茱萸山街道和才沃村、才沃村一组、五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许阳村、许阳村(涧溪)三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23日至2025年9月2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2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贾汪区建设大厦南楼305室(联系人:李传浩;电话:0516-68386168;邮编:22101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贾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23日至2025年9月2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徐州市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茱萸山分所(联系人:王志华;电话:0516-8720979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新沂市
新沂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新政通〔2025〕17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5〕1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时集镇白石村一组、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时集镇白石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2.3716公顷(35.574亩)。其中,农用地2.3716公顷(35.574亩),含耕地2.3147公顷(34.7205亩);
2.拟征收时集镇白石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7199公顷(10.7985亩)。其中,农用地0.7199公顷(10.7985亩),含耕地0.6577公顷(9.865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www.xy.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邮编:22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时集镇时集街迎宾路北侧时集国土资源所(联系人:马继成;电话:0516-8161362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新沂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新政通〔2025〕18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5〕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时集镇白石村、白石村一组、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时集镇白石村集体所有土地0.0016公顷(0.024亩)。其中,农用地0.0016公顷(0.024亩),含耕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时集镇白石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2.0785公顷(31.1775亩)。其中,农用地2.0785公顷(31.1775亩),含耕地1.9549公顷(29.3235亩);
3.拟征收时集镇白石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7518公顷(11.277亩)。其中,农用地0.7518公顷(11.277亩),含耕地0.6781公顷(10.171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www.xy.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邮编:22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时集镇时集街迎宾路北侧时集国土资源所(联系人:马继成;电话:0516-8161362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睢宁县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睢征补安置告〔2025〕60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5〕1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睢河街道联群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睢河街道集体所有土地0.03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315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睢河街道联群社区袁庄组集体所有土地2.8392公顷,其中农用地1.3419公顷(含耕地0.2018公顷)、建设用地1.497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25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6-68060606;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6-88331491;邮编:221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睢河所(地址:睢宁县环宇西路睢河街道办事处103办公室;联系人:邱先生;电话:0516-8838497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来源 | 云龙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贾汪区人民政府、新沂市人民政府、睢宁县人民政府
徐州广电编辑 | 欧阳白雪
一审 | 姚亮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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