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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刘何皓铖律师,和您一起关注:女子称姓“苟”影响生活,申请改成“敬”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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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四川遂宁大英县一位苟姓市民在问政四川投诉称,由于“现名谐音歧义,影响工作生活”,她希望将苟姓改为敬姓,但是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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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何皓铖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8月20日,大英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回复该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经核查,您的父亲、祖父姓氏均为‘苟’,母亲、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姓氏均非‘敬’,因此不属于‘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之情形。您仅因认为现有姓名存在谐音歧义提出变更申请,该理由不属于上述条款中‘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您目前的情况不符合自然人姓氏选取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无法为您办理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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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重要人格权,但并非无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主体仅限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是名称权),客体则是姓名及关联的人格利益,比如作家“莫言”的名字,就关联着其声誉与创作成果,擅自冒用可能构成侵权。
不过,姓名权有三大限制:一是办理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重要事务时,必须使用户籍登记的正式姓名;二是不得故意取与他人相同名字以造成权利冲突,比如仿冒公众人物姓名招摇撞骗;三是禁止滥用姓名权,像为逃避债务改姓名的行为就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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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改名有明确法律门槛
(一)改姓:原则随父母姓,特殊情况可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应随父姓或母姓,仅三种情况可选其他姓氏:一是选取爷爷、奶奶等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是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可选取扶养人姓氏(如被邻居收养的孩子随养父姓);三是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特殊家族传承)。少数民族则可遵从本民族文化传统选姓。
苟女士改姓遭拒,正是因为其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父母、祖辈均无“敬”姓,仅因谐音歧义申请,不属“正当理由”。律师解释,限制改姓既是为避免滥用权利(如逃避法律责任),也是为维护血缘传承的文化传统,同时便于社会管理。
(二)改名:成年人需理由充分,且不违公序良俗
成年人改名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本人意愿明确、理由充分(如名字谐音致生活困扰);二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像“朱雀玄武敕令”“王者荣耀”这类名字会被拒);三是无服刑、被剥夺政治权利情况,且无逃避法律责任嫌疑。
流程上,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交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审核通过即可变更。但律师提醒,改名需慎重——后续需同步更新银行卡、社保、产权证等信息,否则易引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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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取名:姓氏、用字都有讲究
给孩子选姓,优先随父或母,特殊情况可按前述三种情形选择。取名时则要注意两点:一是使用规范汉字,避免生僻字、自造字(曾有家长用自造字,导致孩子无法正常落户);二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低俗、侮辱性名字不被允许。
现实中,孩子姓名常引发家庭纠纷。比如有夫妻因孩子随父姓还是母姓闹上法院,最终在调解下约定“姓名中加入母姓用字”;也有离异家长擅自改孩子姓氏,被法院判决恢复原状——法律规定,离婚后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姓名是每个人的独特符号,无论是取名、改名,还是日常交往,都需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若遇到姓名权相关问题,记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关注方式:
1、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
2、手机下载“云听”“蜻蜓FM收音机”“喜马拉雅”等APP可同步收听或回听;
3、数字电视用户,选择“广播”界面,选定“苍洱调频”即可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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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杨润婷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动船舶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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