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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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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木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制品胶合板砂光工艺过程中,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案例二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技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某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未对废井筒的处理措施进行具体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安全技术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结合所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安全技术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三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交通设施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工段使用属于涉爆粉尘的静电粉末涂料,但喷粉室内部地面、背包式除尘滤芯积尘严重,最厚部位达4厘米;除尘器灰斗内部积尘严重,最厚部位达80厘米。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该公司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喷塑工段和除尘器。
苏某是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经常发现除尘器卸灰口堵塞,但未将工人不严格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除尘器积灰严重的隐患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也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导致该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苏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苏某罚款1万元。
案例四
案情介绍:2025年1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鞋底加工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使用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喷漆间进行非水性漆的喷漆作业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工厂罚款1万元。
案例五
案情介绍:2024年10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日矿井早班带班矿领导张某下井时间为7:50,而前一夜班带班矿领导李某升井时间为6:48,井下出现1小时零2分无带班矿领导的空档期。经对当班带班领导询问、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调取井口视频监控系统调查取证,发现夜班带班领导未到交接班时间提前升井,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夜班带班领导李某罚款1万元。
案例六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玻璃股份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建的LNG(20m³)气化站尚未完工,但其委托的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仅凭借书面材料即对该LNG(20m³)气化站的安全现状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影响评价结论,属于报告失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安全评价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该气化站建设完工后根据实际勘验情况如实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七
案情介绍:2024年3月1日,行政执法部门召开某输油管道隐患整治工程安全条件审查会,执法人员在询问建设单位有关人员时发现,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在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该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安科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因项目所在位置不易上山,采用建设单位提供航拍图的形式替代现场实地勘查,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八
案情介绍:2025年2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潘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后经核查,潘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应复审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属于无证作业范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潘某进行焊接作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钢结构有限公司罚款12800元。
案例九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车间10号、8号、7号中频炉(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装置失效,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四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
案例十
案情介绍:2024年1月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科技公司出具的《某涂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报告介绍甲类车间与东侧化验室等辅助房间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行政执法部门赴该涂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墙局部不是实体墙,报告未对该墙是否符合甲类厂房防火墙耐火等级要求进行辨识或者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的重大疏漏,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安全科技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结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安全科技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来源: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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