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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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进程中,案件进入再审或重审阶段时,有关管辖异议的提出及法院移送管辖的相关问题,常引发当事人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那么,再审或者重审期间还能提管辖异议吗?法院能否移送管辖?
最高院在《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梁宝仓等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中明确: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本案中,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青海省德令哈市,故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86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处理。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将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第二次维持一审裁定不受理梁某的反诉,均包含了已经确定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第一次驳回了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次对梁某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故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实际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将案件移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经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辖2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从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况看,本案系其他合同纠纷,丰某公司以代梁某垫付工程款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偿付款项。
经过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608号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223号二审发回重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是本案重审的管辖法院。
在重审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作出(2020)陕0113民初186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在再审或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通常不被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在再审或重审期间也无权自行移送管辖,特殊情况需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等程序解决。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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