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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要目
【本期专题·数据法研究】
1.数据空间制度论
——欧盟方案的本土化改造
高富平(1)
2.个人健康数据共享的法益平衡与边界厘定
李世刚、郝智鑫(21)
3.面向动态安全的数据持有者权责配置研究
陶冉(36)
【算法行政问题研究】
4.环境自动化监控执法的行政法治检视
张天翔(50)
5.过程性审查:算法行政司法审查的模式优化与机制建构
苗运卫(67)
【探索争鸣】
6.“数实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舒洪水、邢利莉(80)
7.法律解释之论证转向:基于权衡结构的逻辑分析
卢俐利(92)
8.数字时代群体行政的法治革新
李蕊(109)
【法学论坛】
9.论《立法法》第86条中“特别重大事项”的涵义与类型
吴丽丽(125)
10.论数字检察建模方法论
陈婕(142)
【本期专题·数据法研究】
1.数据空间制度论
——欧盟方案的本土化改造
作者: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杭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作为分布式数据集成技术的数据空间,在产业应用中演进为集技术、商业和法律制度为一体的数据社会化重用体制,成为支撑欧盟数据经济战略的重要措施。数据空间是数据重用的基础设施和数据分享中介,可以实现分散数据存储和管理条件下多方数据分享(流通);数据空间还是实现成员共同或合作治理、实现集体一致的元组织。元组织与成员组织之间分工协同的治理实现了数据有序分享(流通),赋能各成员数据驱动发展。这意味着数据空间创造了一种与数据特征适配的数据重用新范式——数据治理体制。数据空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为数据社会化重用(流通)提供了方法论。我们应当以数据社会价值最大化定位数据流通,以数据持有者权作为制度基础,以可信数据流通作为基本建设目标,设计和构建我国数据空间制度,创造出一条体现中国特色的数据驱动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数据空间;数据治理;数据流通;数据要素市场
2.个人健康数据共享的法益平衡与边界厘定
作者:李世刚、郝智鑫(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个性化数字健康视域下,由于个人健康数据在性质、价值、治理等维度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个人健康数据的共享进行差异化规制。在个人健康数据共享过程中,所涉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虽各有不同,但具有一定的协同性,需要找到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同心圆。个人健康数据的共享应当以多重健康权的实现为实质判断标准,将比例原则作为具体操作工具,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多方法益动态平衡。在此基础上,主要通过明晰个人健康数据共享的合法性基础、细化分类分级的动态共享机制、以隐私政策厘定数据处理者与使用者的权责体系、构建个人健康数据主体收益权制度、借助公私法协动治理与程序保障机制等路径厘定个人健康数据的共享边界,平衡好个人健康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关系。
关键词:个人健康数据共享;健康权;比例原则;动态平衡;公私法协动
3.面向动态安全的数据持有者权责配置研究
作者:陶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香港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资源的价值实现愈发依赖流通利用,但伴随而生的动态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数据要素化进程的核心挑战。数据持有者作为数据流通的核心主体,其权责利配置模式直接影响数据安全与价值实现的协同效能。对此,通过理论范式革新揭示数据动态安全对传统权责界分体系的突破性要求,重构数据持有者“安全管控—价值创造—风险承担”三位一体的法律角色定位,并基于动态流通环境提出权、责、利三维平衡机制。现行法律框架存在静态赋权与动态安全需求脱节、精细化规则缺失、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结构性矛盾。为此,提出构建以数据流通场景为核心的权利动态配置机制,建立基于数据处理环节的责任梯度承担规则,探索数据持有者风险与利益评估框架,通过弹性化、过程化的制度设计实现数据安全防护与价值释放的有机统一,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治理体系优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数据动态安全;数据持有者;权责利一致
【算法行政问题研究】
4.环境自动化监控执法的行政法治检视
作者:张天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行政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的观点,是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共识。但在环境自动监控执法之中,二者之间有机统一的关系往往被割裂,这一现象的发生与环境自动监控执法授权、目的、程序、证据等多方面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有关。为此,一方面,应当以过程论的视野,在理论层面引入规制行政的理念,从执法任务、执法过程、行为机理等方面构建法治化的环境自动监控执法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应当在行政主体、法律授权、行政程序、行政证据等方面着力,从而构建多元协治、裁量均衡、程序规范的环境自动监控执法规范体系。
关键词:环境自动监控执法;行政过程论;行政规制;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证据
5.过程性审查:算法行政司法审查的模式优化与机制建构
作者:苗运卫(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算法技术与公共行政结合而成的算法行政,在为行政活动带来技术福利的同时,也产生适用违法、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等多种违法样态。对算法行政的司法审查,是监督行政权力与保障个体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因技术因素出现主观意愿削减、技术能力欠缺与权力格局失衡等审查困境。在传统审查模式应对不足的局限下,过程性司法审查的引入,能够契合算法行政的过程性特征与对其审查的说理性要求,满足算法行政司法审查的监督与救济需求。对算法行政的过程性司法审查,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特征确立不同的审查要点,构建规范赋权阶段的合法性审查、技术预备阶段的公开性审查、自动决策阶段的合理性审查与效果作用阶段的等效性审查机制。
关键词:算法行政;行政过程;司法审查;过程性审查
【探索争鸣】
6.“数实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作者:舒洪水、邢利莉(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层面、政策层面、司法层面协同发力,致力于建设保障“数实融合”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数实融合”实践不断深化。“数实融合”法治保障水平直接影响着“数实融合”的建设成效。必要的法治建设为“数实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数实融合”的发展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国“数实融合”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基础概念不明确、数据基础制度不健全、数字产业融合受到掣肘、数字监管平台仍存在漏洞等问题。对此,可通过制定全国层面《数字经济促进法》,明确“数实融合”基础概念,细化“数据二十条”相关规定,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引导转变企业“数实融合”理念,推动传统产业融合,优化数字平台监管,保障数字平台经济等法治保障措施,持续激发“数实融合”经济发展活力。
关键词:数实融合;数字经济;实体经济;数据治理;法治保障
7.法律解释之论证转向:基于权衡结构的逻辑分析
作者:卢俐利(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起点。法律解释观念经历了从强调解释方法的技术性,到受哲学诠释学影响强调解释为理解法律的精神活动,再到当前强调解释活动的论证转向。这一发展反映出:证成解释立场的合理性是解决解释争议的关键,即解释者(如法官)应当向目标听众(如当事人、法律共同体乃至社会舆论)论证说明其所持立场符合法律规范、体现法律理性并蕴含法之正义。这实际上是一个提出解释性论证的过程。传统法律三段论作为法律论证最基础的逻辑模型,既缺乏对从规范到解释立场这一推理过程的刻画与分析,在重构日常语言论证方面也略显不足。鉴于此,本文运用论证图解技术,从宏观角度结合权衡结构重建法律解释的论证逻辑,为后续的论证评价奠定基础。
关键词:法律解释;解释性论证;论证图解技术;权衡结构
8.数字时代群体行政的法治革新
作者:李蕊(东南大学法学院、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群体行政立足于规训与惩罚,透过数字技术成为“一只洞察一切的眼睛”。“全景敞视”呈现出群体行政的权力运作图景,行政机关“在这里发号施令,记录各种活动,察觉和裁决一切过错”,但其对象范围、作用方式及法律效果均逸脱了现有实定法框架下行政行为个案化处置的教义学构造,带来了权利保护的巨大漏洞。对此,亟需研判群体行政的法理要义,并将“一般处分”引入我国行政诉讼体系,为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的中间地带提供规范依据,维系法教义学的体系连贯性,同时延展司法审查臂长,塑造扩张型权利保障的行政诉讼新秩序,实现行政行为概念体系的“飞跃性地扩大”。
关键词:群体行政;行政行为;一般处分;法治革新
【法学论坛】
9.论《立法法》第86条中“特别重大事项”的涵义与类型
作者:吴丽丽(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人大享有“特别重大事项”立法权。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而言,该条意在控权;对于地方人大而言,该条意在防止立法不作为。然而实践中,地方性法规有关“特别重大事项”立法权的规定较为保守,地方人大立法存在数量较少、内容集中、定性不清等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得出,“特别重大事项”是排除“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的某一领域中最为首要和事关全局的事项。为了完善“特别重大事项”立法权制度,可以构建阶梯式判断框架,依次判断待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规定、是否属于执行其他基本法律、是否达到本行政区域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是否涉及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是否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且本区域对此形成强烈的立法需求。若任一步骤的判断结果为“是”,则该立法事项为“特别重大事项”,应由地方人大而非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
关键词:特别重大事项;民主立法;法律解释方法;阶梯判断框架
10.论数字检察建模方法论
作者:陈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检察建设全面展开,各地既有探索出现监督场景碎片化分布、监督模型跟随式构建、外援公司技术性支持等现象,带来模型良莠不齐、司法资源浪费、权力越界等问题,数字检察深入开展遭遇瓶颈。从模型构建层面上看,该问题症结在于数字检察建模方法论的缺失。基于此,需要提炼适用于普遍监督场景的建模方法论。该方法论以“不法行为”驱动规则设计,展开逻辑驱动型分析;以“关键要素数量化、异常要素数字化”为核心要素,具化检察“数据业务化”内涵;以要素的“二阶”步骤开展实施,推动系列监督模型生成。以此为指导,我国应对既有的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进行调整,增加“关键要素”自动检索、“异常要素”智能甄别功能;构建以检察人员为主导的人机协同机制,从而推动数字检察的系统深化。
关键词:数据检察;建模方法论;逻辑驱动;法律监督;大数据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86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经过多年努力,本刊已成为我国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和平台。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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