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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公是谁,这个名字是怎么来的?
雷公原名叫雷武泽,由于他左侧的眉毛有些特别,“是立起来的”,被圈子里的人称为“雷公”。
他所在的圈子也很特别,都是一群被人贩子搞得骨肉分离的可怜父母,寻子是他们唯一的生存意义。
有些人看过黄渤、张译等主演的电影《亲爱的》,就是反映这个群体的故事,但电影里他们所遭受的身心折磨,不及现实里的万分之一。
想想有多少父母因此过早的还着遗憾离世,有多少年纪轻轻就满头白发,有多少家破人亡。
即便做不到感同身受,也能理解他们对于人贩子的痛恨。
雷公的孩子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于2001年被人拐走,直到2023年6月,才被找了回来。
整整22年,一个人从孩童到长大的全部过程,都缺席了。
雷公起诉人贩子王浩文、胡某雄夫妻的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已宣判,法院判王浩文赔偿雷武泽及其妻子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元。
雷公的诉求是,要求二人赔偿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共计索赔6元,并请求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向他们公开忏悔并赔礼道歉。
而法院的判决中,仅支持了交通和误工费,却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礼道歉的诉求,这又是为什么?
法院方面解释:
1.王浩文、胡某雄已被判处刑罚,根据司法解释,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2.王浩文已经当庭赔礼道歉,并提交书面材料,故法院对“忏悔并赔礼道歉”的诉求不再予以支持。
有网友质疑:孩子被拐卖,身心受创是显而易见的,难道不该索赔。
遗憾的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行的法律规定的确对于受害人一方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其实,这一条也是公众意见比较大的一个地方。
犯罪承担刑责,这是法律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与犯罪分子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有什么冲突?
难道说,坏人坐了牢,就抵消了他对受害人的伤害,或者说那些伤害就能当作不存在,这有些说不过去。
让人无法接受的一点在于,犯罪分子能够用“精神类疾病”摆脱法律责任,受害人却很难以“精神受到伤害”为由获得赔偿。
这种“双标”,似乎过多的考虑了犯罪分子的权益,而忽略了受害人的意见。
其实,雷公索赔6元,就是一个象征性的诉讼,比起寻子二十多年的花费,简直不值一提。
就像他自己所说,就是“为了给自己、家人讨个公道,更想替那些还在寻亲路上挣扎的家庭发声。”
确实,这些案件的意义远不止“6块钱”那么简单,它更关乎着受害人的尊严,甚至对社会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拐卖妇女儿童问题背后的困境有多大,从这起案件的判决里也能看出来。
从法律上来说,或许法官判得并没有错,但从情理上来说,公众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
如何权衡情与法,确实值得法律从业者好好地思考。
长久以来,民间要求判“人贩子死刑”的声音一直不断,也有不少人反对,称这么做会让人贩子挺而走险。
留给人贩子多一些“活下去”的空间,对被拐卖的儿童也是一种保护。
这起案件同样如此,也有网友觉得判得对,称既然人贩子已经服了法,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该再做过多的追究。
笔者反而觉得,这一类的观点,有些太过于“理性”,站在人贩子角度想的多了些。
法律当然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分子也一样。
但在保护他们的同时,其实更应该多一些目光关注到受害人一方,在两者之间,所给予的保护就不应该是平等的。
只有犯罪的成本足够大,所起到的警示作用才足够明显!
犯了罪,该蹲班房就蹲,该给受害人的赔偿一点也不能少,不能因此剥夺了受害人索赔的权利。
有人或许会说,犯罪分子没钱怎么办?
要知道,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劳动是有报酬的,这钱完全可以直接打到受害人账户。
如果刑期结束还没还完,出狱后赚钱接着还。
我们过多的替犯罪分子着想,操心他们有没有找律师,判决的过程里权益有没有受损,出狱后怎样顺利回归社会。
这些当然不算错。
可问题是,坏人都能得到该有的保护,受害人的损失为什么就不能得到赔偿?
这些被拐儿童的家庭,哪个没有经历日复一日寻子的折磨,这些都不用花钱?
那些骨肉分享的痛苦,对精神的反复折磨,受损害难道不是事实,索赔为什么不行?
雷公找到了孩子,这还算是幸运的,像杜后琪一样还在执着寻找着“小米奇”又不断遭遇着失望的还有很多。
确实有些想不通。
对于判决结果,雷公也表示将会上诉,希望二审会有一些不一样的结果,对这些可怜的父母来说,也算是一种安慰。
对此,大家怎么看?
引用信息来源:
中国新闻网:“雷公”起诉人贩子,判赔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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