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内蒙古鄂托克旗公安局辖内某派出所因为查处两起卖淫嫖娼案在网上引发热议。有人不理解,说同样是出卖自己身体的性交易,包时包夜的一时行为违法被罚,而有钱人的包养、包年包月却只是道德问题、安然无恙,这是不是不公平?是不是法律面前不平等……
其实,恩格斯在1884年前就曾经分析过类似的一个问题。
恩格斯根据马克思对路易斯·亨利·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的《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批语与论点,结合自己的看法整理而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其中有这么一句话: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因此,有人认为恩格斯的观点是“婚姻是合法的卖淫”。其实,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和曲解。恩格斯说这句话,是在特殊语境之下的。具体来说,就是他认为在“两种情形”下,婚姻才会是变相的卖淫。
这两种情形,恩格斯解释过:一种是“法国式婚姻”,也就是天主教的父母之命式的婚姻;另一种是“德国式婚姻”,也就是新教的资产阶级内部所谓“自由恋爱”式的婚姻。
这两种婚姻都是基于阶级出身和家庭利益考量的婚姻,直白一些说,就是全部或主要基于经济方面的考量而非爱情原因的婚姻,因此才被恩格斯说成是“变相的卖淫”。
事实就是,在当时19世纪的传统婚姻模式下,女性在经济上完全处于被男性支配的地位,所以,婚姻对于她们来说,就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而卖淫的妓女,则是“做计件工作、出卖自己的身体”。
实际上,恩格斯对于婚姻的演变是做过深入研究的,很多观点也都是非常深刻的。他曾经说过,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作为(零散的雇佣劳动)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的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职业卖淫。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分裂为二、自相矛盾的一样。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另一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最极端的形式——卖淫。
恩格斯还认为,(婚姻上)表现出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越来越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
今日,在大多数情形下,丈夫须得谋生,赡养家庭,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给丈夫一种无需有任何独特的法律特权的支配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有产者,妻子是无产者。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的支配权的特殊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两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时,才能充分显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的解放,须以一切女性的重新参加社会劳动为其头一个先决条件;而要达到这一点,就要求个体家庭不复再是社会经济的单位。
他还举例说,群婚对于男子到今天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
恩格斯100多年前说的这种现象,在今天似乎仍然存在;因此,其相关论述,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也都非常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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