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8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今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条例》共7章61条,总结提炼了自贸试验区设立5年来的实践和创新成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法律地位,保障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
据介绍,此次制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比较全面地从提供地方性法规保障的角度,进一步助力推动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发展,在保障自贸试验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自贸试验区坚持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导向、支持建设具有云南特色的自贸试验区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在相关条款中提出具体措施,明确自贸试验区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确保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云南见行动。
《条例》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昆明、红河、德宏三个片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理顺了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细化了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片区管理机构等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义务,为自贸试验区依法、有序、科学、高效治理提供条件。
《条例》总结固化了我省自贸试验区成立5年来在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经验做法,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制定若干相关条款,营造自贸试验区良好的建设发展环境。《条例》推出多项创新举措。如在总则中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等。
《条例》专门设置“沿边开放合作”一章,明确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促进与周边国家互利合作,创新开展跨境劳务合作试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具体措施。同时制定了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鲜切花、茶叶、咖啡等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符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实际的具体规定,助力夯实具有云南特色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记者 姜燕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