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备受关注的“雷公”夫妇起诉人贩子王浩文、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的人格权纠纷案在四川南充开庭,“雷公”夫妇请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别赔偿寻亲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精神损害费1元等共计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红星新闻曾报道:“雷公”起诉人贩子王浩文夫妇案开庭:王浩文仍不承认拐卖其子,但“向全国被拐孩子家庭道歉”)。
8月26日,“雷公”透露,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浩文分别赔偿他和妻子童某交通费、误工费各2元,驳回其他诉求。法院认为,胡某雄虽为王浩文的配偶,但其未参与拐卖川川(化名),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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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本案开庭时,“雷公”雷武泽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案情回顾
王浩文拐卖儿童被判死刑
“雷公”起诉索赔6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因左边立起来的眉毛,雷武泽在寻子圈被称为“雷公”。2001年,“雷公”夫妇带着3岁的儿子川川租住在湖南岳阳老火车站附近的某货物中转站。当年10月9日清晨,川川被邻居苏某某带出去玩后失踪。从此,“雷公”一家开始了漫长的寻子路,直到2023年才找到儿子川川。
随着川川被找到,人贩子王浩文再次进入公共视野。王浩文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四川渠县人。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浩文于2001年至2014年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琼、胡某雄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到广东省汕头市等地贩卖,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2024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除川川外,还有其他拐卖儿童犯罪事实),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被拐卖人非川川,与本案无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浩文、胡某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雷公”向户籍地所在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向王浩文、胡某雄分别索赔寻亲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精神损害费1元,共计6元,并要求二人公开赔礼道歉。“雷公”表示,寻亲22年付出了很多时间和金钱,索赔的目的不是为了要钱,而是为了讨个公道,给所有被拐儿童及其家长一个交代。
今年4月本案开庭时,王浩文拿出了庭前写好的道歉书,向“雷公”夫妇道歉,同时也从一个拐卖儿童罪犯的角度向全国被拐孩子家庭道歉。“雷公”说,按照王浩文的说法,他是一名被拐儿童家长,而王浩文是拐卖儿童的罪犯,两个人之间的身份是对立的,王浩文愿意赔礼道歉,同时也向全国被拐孩子家庭道歉。但“雷公”在法庭上拒绝了王浩文的道歉。“他既然不承认拐走了我的小孩,我接受这个道歉有什么意义呢?我接受他道歉是没有道理的。”“雷公”在庭审结束后曾向媒体记者解释,如果王浩文承认拐走川川给自己赔礼道歉并赔6元钱,这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一审判决
王浩文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共4元
驳回“雷公”夫妇其他诉讼请求
8月26日,“雷公”向关注本案进展的媒体记者透露,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川川被拐卖后,雷武泽、童某夫妇多次外出寻找川川。庭审中,王浩文向雷武泽、童某赔礼道歉,并提交书面赔礼道歉材料。雷武泽以王浩文未承认拐卖川川为由,不予接受。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王浩文拐卖川川,使川川脱离雷武泽夫妇的监护,侵害了雷武泽夫妇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胡某雄虽为王浩文的配偶,但胡某雄未参与拐卖川川,雷武泽夫妇请求胡某雄与王浩文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川川3岁时被王浩文从湖南省岳阳市拐卖到广东省汕头市,在之后多年中,雷武泽夫妇奔波于多地寻找川川,必然会产生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雷武泽、童某主张寻亲交通费、误工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雷武泽夫妇请求王浩文赔偿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过,案涉侵权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拐卖儿童犯罪,并被判处刑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雷武泽、童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王浩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文书显示,本案中,王浩文拐卖川川严重侵害雷武泽、童某的监护权,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由王浩文以书面形式向雷武泽、童某赔礼道歉。鉴于王浩文已经当庭赔礼道歉,并提交书面材料,已经履行了书面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浩文分别赔偿雷武泽、童某交通费1元、误工费各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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