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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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时常会出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借用被执行人账户,且账户内资金实际归其所有,进而请求排除对该账户资金执行的情况。
那么,案外人能否以借用账户、资金实际归其所有为由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长子县某工贸公司与山西某工贸公司执行异议案》中明确: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一般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应按银行记载及账户名称判断权属。案外人以借用账户、资金实际归其所有为由提执行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外人主张借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账户内资金归其所有,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有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账户被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其中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一步强调:“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与交易规范,防止非法资金流转、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法律价值层面看,若支持案外人以借用账户为由排除执行,等于认可了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行为的合法性,将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破坏金融监管体系。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人以借用账户、资金实际归其所有为由排除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难以得到支持。除非存在法定专款专用账户且符合相关条件,案外人才有机会排除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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