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甩手时其目的是为挣脱自诉人抢砖刀的手,对于发生的后果不能预见,且在场证人中,有3名是自诉人的亲友,有5名是被告人的亲戚和工人,双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也不能作出认定。
案例索引
(2016)湘0923刑初120号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带着工人在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纯信豪苑小区工地施工修建围墙时,遭到东坪镇泥埠桥村村民邓某某、李某某及自诉人谌某某等人的阻拦,被告人夏某某从工人手中拿过砖刀带头砌墙,自诉人从被告人的右侧上前抓住被告人的右手准备抢砖刀,被告人为犟脱自诉人抢砖刀的手,右手使劲一甩,砖刀打在了自诉人的头顶,将自诉人的右侧头部打伤。经益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谌某某因外伤致头皮裂创、右侧顶骨骨折并颅内积气,脑震荡。治疗后,头部CT复查片提示右侧顶骨内、外板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
2014年9月27日7时许,自诉人谌某某在阻止被告人夏某某砌围墙的施工过程中,自诉人在抢被告人手中的砖刀时,双方处于争抢状态,被告人甩手时其目的是为挣脱自诉人抢砖刀的手,对于发生的后果不能预见,因此,对于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故意,不能确定。本案八名在场证人中,其中有3名是自诉人的亲友,有5名是被告人的亲戚和工人,双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也不能作出认定。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伤害自诉人的主观犯意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达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上,对于自诉人谌某某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有罪,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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