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天生就是一个恶魔,根本不是人,他根本不配做人。
8月2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案例:蒋某亮严重暴力强奸两幼童、盗窃罪,最高法核准:蒋某亮,死刑。
人不可面相,海水不可斗量,这名年轻人看起来很年轻,也是很阳光。从面相看,不可能会把他和一个严重暴力的强奸犯、而且还是强奸幼女的人、也是一个偷东西的罪犯联想在一起,看面相,多好的一个小伙子。
但他就是一个残忍、残暴、而且是毫无人性的罪犯,他曾经因抢夺罪被判刑六个月,于2017年8月,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的蒋某,他并没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而是犯下更加罪孽深重的罪行,做了更加伤天害理的事情。
2018年下12月22日下午,蒋某亮流窜到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民家附近,意图对前几日见过的两名女童实施奸淫,可怜的两名女童,她们一个才六岁,一个才四岁,没想到他们当时在家里玩耍的时候,竟然被这个恶魔给盯上了。
事发当天下午,年仅6岁的周某甲和年仅4岁的周某乙两个人在家中玩耍。按照正常逻辑来说,孩子在家里应该是很安全的,农村里的孩子自己在家里玩耍不是很正常吗,哪会想到有恶魔正在朝一个6岁和一个4岁的女童降临,这也势必对两名女童造成一辈子的伤害!
蒋某亮在事发当天又来到两名被害女童家门口(我估计蒋某亮已经观察过,觉得有机会下手)看到两名女童正在家里玩耍,于是从厨房的门进入,对两名幼小的女童进行奸淫,蒋某亮因自身不能,蒋某亮在逼迫二被害人对其口交被拒,孩子出于本能,进行了反抗。蒋某对一名女童用手卡住其颈部,想让女童不要反抗,但女童还是尽其所能地进行反抗,蒋某就对女童砍其头部、切割其颈部,致其昏迷。周某乙女童又醒来哭喊,蒋某又用刀割周某乙的颈部,让周某乙不能哭闹。
随后,蒋某亮上了二楼盗窃得现金6205元和一部价值400多的手机,下楼后又对年仅4岁的周某乙进行奸淫,周某乙害怕的哭闹,壕无人性的蒋某亮把年仅4岁的周某乙给倒拎起来,把4岁的周某乙头部放入水里进行溺水……并且捂住周某乙的嘴巴,致周某乙昏迷再进行奸淫,听到屋外有声音,蒋某亮逃离现场,第二天被抓获。
2018年12月22日发生的事情,蒋某亮直到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蒋某亮的死刑裁定,这期间让蒋某亮多活了3年。
即使是死刑犯,也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但像这种性质恶劣的行为,真的有必要浪费国家粮食吗?
即使不判他故意伤害罪,这强奸罪已经是罪大恶极了,被奸淫的是年仅4岁的女童和年仅6岁的女童,两个孩子同时又被蒋某亮故意伤害了,还造成重伤二级和轻伤二级,这简直是罪大恶极,两个孩子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她们的身心精神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给她们两辈子时间,她们也走不出这个阴影。
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性,为了达到奸淫的目的,蒋某亮不仅用刀砍6岁女童头部,还用手掐女童的颈部,用刀割女童的颈部;把4岁的女童给拎起来进行溺水,用刀割她的颈部,导致6岁女童重伤二级,4岁女童轻伤二级,这样的手段极其的残忍和残暴、其情节特别的严重,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性,必须严惩。
重伤二级是指对人体造成的损伤程度较重,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原发性脑干损伤、四肢瘫、肌力减退、智力障碍等情形。想一下,用刀砍6岁女童的头部,才6岁的孩子怎么禁得起刀砍?
2020年4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蒋某死刑;但蒋某亮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刑事部分,发回重新审判。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宣判后,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蒋某亮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
网友们的争议就在于,为什么要在这里耽误了3年时间,让他苟延残喘的活了3年,其实大家仔细点可以看到,第一次四川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对蒋某亮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蒋某亮对于这个罪名判他死刑,他不认同,所以他提出上诉,因为强奸罪只判了他10年,蒋某亮肯定会进行辩诉,自己不是故意要伤害对方的,想经营他们,如果这样成立,他就不会死了。
第二次,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后,判决蒋某亮强奸罪死刑,盗窃罪判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从这个细节来看,第一次是由四川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是以故意伤害罪为判处死刑,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最后一次高法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罪名是“强奸罪”,这就符合逻辑了。
真是禽兽不如恶魔,25岁的小伙强奸4岁、6岁的幼女,逼女童口交,如此恶毒残忍的手真是畜牲不如,这种人应该用极刑,让他生不如死……
死,太便宜他了,这也是现在的法律没有震慑力的原因。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实施注射死刑这与安乐死有何区别?
希望能够有极刑,以此威慑一些没有人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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