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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要目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深化仲裁制度改革】
1.裁执关系视野下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权力配置
肖建国、李皓然 (3)
2.重新仲裁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
黄忠顺(16)
3.《仲裁法》修改中的仲裁专业化问题研究
宋春龙(31)
【金融法治研究】
4.论我国“金融基本法”制定的逻辑与结构
郭金良、王诗杰(44)
5.金融法制定背景下数字金融的立法路径
鄢浩宇、袁康(59)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6.论共同归责视角下的共同犯罪脱离
刘思皓(74)
7.责令共犯退赔:属性澄清与模式选择
廖月(89)
【刑事法治前沿】
8.中国式刑事证据制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潘金贵、吕宏伟(103)
9.无效辩护制度引入的理论反思及替代路径
韩笑(118)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10.个人数据权利的类型化建构
段卫利(132)
11.分置性权属视角下衍生数据的刑法保护
刘嘉林(144)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深化仲裁制度改革】
1.裁执关系视野下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权力配置
作者:肖建国、李皓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权力配置是平衡仲裁自治与司法监督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独占决定权模式存在审查效率较低、国际兼容性不足、程序衔接不畅等弊端,而正在进行的《仲裁法》修订则使临时措施权力配置迎来新的立法契机。在裁执关系视野下,我国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权可分为审判性权力和实施事务权,分别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及其辅助人员行使。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所内含的执行力赋予权能,应被剥离并成为独立的执行力审查权并由执行法官行使,同时保留现行法律下审判庭临时措施裁定权所内含的执行力赋予权能,从而为仲裁庭“剩余决定权”与人民法院“完全决定权”创造并存空间。在该二元决定权行使竞合关系下,原则上以当事人合意选择优先,无明确选择时以仲裁庭决定权优先,仲裁庭行使不能时由人民法院补充行使,但涉及第三方和公益内容的临时措施决定权则由人民法院保留独占行使。
关键词:商事仲裁;临时措施;保全措施;权力配置;裁执分离
2.重新仲裁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
作者:黄忠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重新仲裁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替代措施,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应当遵循附设立法模式。在附设立法模式下,当事人不能单独请求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仲裁,法院只能在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中适用重新仲裁制度。在人民法院决定重新仲裁方面,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规定重新仲裁的法定事由、保障受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调整决定重新仲裁的文书形式。在仲裁机构重新审理仲裁案件方面,立法机关应当明确重新仲裁成本的承担规则及合理确定仲裁案件的重新审理范围。
关键词:重新仲裁;撤销仲裁裁决;既判力;仲裁协议;司法监督
3.《仲裁法》修改中的仲裁专业化问题研究
作者:宋春龙(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仲裁专业化程度存在明显不足,提升仲裁专业化成为《仲裁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4年《仲裁法(修订草案)》和2025年《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从仲裁机构性质专业化、人员构成专业化、权力配置专业化、仲裁内部事项专业化四个方面对仲裁专业化内容进行了修订。仲裁机构组织制度单一化、仲裁机构负责人选定的行政化、仲裁专业人员供给不足是制约仲裁专业化的三大阻力。仲裁专业化最终应依托于仲裁专业化改革,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仲裁专业化改革的理论内容包括改革的领导主体、实施主体、改革方式和评价反馈因素。修法需注意避免过多规定“仲裁专业化”内容而影响仲裁专业化改革。为加快仲裁专业化进程,未来仲裁专业化改革应区分不同的对象,采取直接改革和间接改革两种方式,从组织制度、事项权力、人员构成和财政制度四个维度展开。
关键词:仲裁专业化;仲裁法;仲裁法修改;仲裁制度改革
【金融法治研究】
4.论我国“金融基本法”制定的逻辑与结构
作者:郭金良、王诗杰(辽宁大学法学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据中心)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这对推进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面临关键性法律缺失、重要制度立法位阶较低、基础性法律滞后、制度内容碎片化等诸多问题,亟须对金融领域法律进行体系化建设。金融法体系化应选择“金融基本法+金融单行法”的模式,金融基本法确立金融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由金融基本法与金融稳定法、中央银行法及各行业单行法共同构成系统的金融法体系。金融基本法的制度结构,应当以“法律关系一共性规则一目的价值”为理论逻辑,具体包括总则、金融调控、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金融稳定、金融发展与开放、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内容。
关键词:制定金融法;金融基本法;金融监管;制度结构
5.金融法制定背景下数字金融的立法路径
作者:鄢浩宇、袁康(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法制定背景下,数字金融的立法规范和入法安排是金融立法的重要内容。数字金融的创新性、跨领域性、风险复杂性对立法的稳定性、统一性和科学性造成挑战,使得数字金融的立法需要具备更强的体系性、延展性和适应性。应当提炼包容审慎、透明度、实质创新作为数字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锚定市场主体管理、行为规范治理、监管体系统筹作为数字金融立法的基础制度,以风险预防、风险监测、风险处置作为数字金融全生命周期风险规制的规则体系,遵循“原则—制度一规则”的入法路径,实现数字金融立法的系统性。在数字金融入法的体例安排上,应当采取拆分入法而非专章入法的模式,明确数字金融基本原则、基础制度、规则内容在《金融法》中的体系定位,并考虑数字金融相关规范在金融单行法中的融入问题,最终形成体系性的数字金融立法。
关键词:数字金融;制定金融法;金融监管;金融立法;金融风险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6.论共同归责视角下的共同犯罪脱离
作者:刘思皓(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共犯脱离理论多以存在论意义上的因果惹起说为基础,忽视了规范层面的归责逻辑。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共同归责机制,其脱离问题的实质在于何种情形下构成要件的实现不应再归责于已脱离的共犯人。基于规范归责的视角,共同归责的基础在于行为人对“共同管辖领域”的共同塑造,因而脱离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效撤回其行为贡献。若脱离者已剥离了塑造贡献,不再影响后续实行,则脱离前后行为不具备同一性,后续行为不应归责于脱离者。在否定既遂结果归责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考察脱离是否出于自动意志,以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
关键词:共同犯罪脱离;共同犯罪中止;共同归责;塑造贡献
7.责令共犯退赔:属性澄清与模式选择
作者:廖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共犯承担的退赔责任应相互连带抑或各自独立的现实困惑,源于责令退赔的法律属性模糊不清。责令退赔既难以径直归入传统刑罚或保安处分的范畴,又与民事措施存在本质区别。“独立的刑事措施”系责令退赔的合理定位,其独立性体现为财产衡平与被害人救济的功能集合。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主流地位的连带退赔模式,难以与责令退赔的体系定位相衔接,在理论依据与运行实效层面均存在明显缺陷,且其修正方案也难称周延。从责令退赔的制度属性出发,共犯退赔宜由团体连带转向个体独立的责任模式,采用兼顾财产衡平与被害人救济功能的修正的实际获利退赔模式:共犯个体获利明确时,优先按照实际获利退赔;获利不明或者无法覆盖被害人损失时,以按份退赔责任补强该模式适用的可行性与救济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责令退赔;独立的刑事措施;修正的实际获利退赔模式
【刑事法治前沿】
8.中国式刑事证据制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作者:潘金贵、吕宏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规范是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与表现形式,自主知识体系在规范的基础上构建,并指导规范再造。构建中国式刑事证据制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自主性为本质要求,以体系性为根本标准。中国刑事证据规范的发展历经了从初期探索到回应性发展,再到自觉构建三个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为刑事证据制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历史性契机。此次修法应将自主性与体系性要求深度融入证据规范的细化与整合中,通过立法引领刑事证据制度规范体系的全面优化升级,以推动中国式刑事证据制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规范;自主知识体系;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
9.无效辩护制度引入的理论反思及替代路径
作者:韩笑(外交学院)
内容提要:无效辩护属于美国独创性运用程序制裁手段应对律师辩护不尽职问题的制度,其本身存在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若直接引入我国亦会存在问题。作为对程序正当性危机的必要回应,无效辩护制度绝非通过惩治律师的方式实现有效辩护目的,也不必然有助于提升律师的辩护质量。解决我国刑事辩护质量难题的关键在于强化被追诉人辩护权利,由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通过设定辩护质效标准与指导性案例,正向引导辩护律师规范执业。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探索式地采取替代性方案规制律师无效辩护,包括实体层面优化双重审查标准为“行为+结果/过程”,在证明责任、法院审查、程序适用等程序事项上强调发挥职权机关能动性,并由行业自律与司法行政两种路径协同敦促律师有效辩护。
关键词:无效辩护制度;程序性制裁;有效辩护;公正审判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10.个人数据权利的类型化建构
作者:段卫利(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大量个人数据权利,它们可以被分为原则性权利、兜底性权利和过程性权利。以内容为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归入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这四种类型,其中,请求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权利数量最多,决定权作为权力居于核心地位。在具体个人数据权利的动态运行过程中,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类权利相互协作,一阶权利中的请求权发挥了纽带作用,个人数据权利的分子式结构体现得非常清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类型多样、配置科学、体系完整,为新兴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解释空间。
关键词:个人数据权利;原子式权利;分子式结构;一阶权利;二阶权利
11.分置性权属视角下衍生数据的刑法保护
作者:刘嘉林(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前的技术语境下,衍生数据兼具财产权与人格权属性。基于分置性权属视角,衍生数据的刑法保护问题可以具化为数据财产权与信息自决权的刑法保护。对于前者,须关注侵害数据财产权的不法构造:行为不法在于未经数据收集平台同意的非法获取,结果不法在于侵害了数据收集平台的竞争优势。通过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理解为平台竞争优势,可以为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提供有效路径。对于后者,须根据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样态,讨论数据收集平台的刑事责任。由于具有身份识别性的衍生数据可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客体,数据收集平台实施的非法提供行为便有了归责依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当数据收集平台未根据前置法规定对不同数据类型履行相应义务,导致数据泄露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关键词:衍生数据;数据财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信息自决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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