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下午公布了全文内容,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张律师已经完成了对所有条款的解读,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将陆续以转发分享,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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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表
第十九条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按照约定依法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在职期间不得约定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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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没有保密义务的人是无法适用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不适用竞业限制的,只是以前劳动者一般只能作为应诉方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很难作为单独的请求事项主动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请求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很大、地域为全国乃至全球、期限经常统一为最长的2年。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请求事项: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具体可以要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适用某些地域或某些公司等无效。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未规定在职期间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职期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因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遵守竞业限制是其天然义务,第十四条规定只要劳动者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因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即在职期间约定竞业限制是有法律效力的,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未约定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有观点不支持返还经济补偿,认为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的前提,否则没有经济补偿也就不存在违约金的前提。但第十五条未采纳前述观点,只要双方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劳动者出现违约行为应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的(一定要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的配套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认可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也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但审查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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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
1.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举证责任
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之规定,劳动者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是竞业限制适用主体,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及二十四条之表述,不负有保密义务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不适用竞业限制义务的,但应有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劳动者举证证明其不负有保密义务。②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举证责任则比较难了,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何举证也是个问题,比如劳动者签字确认自己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能(一定程度上)免除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吗?③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的配套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生产同类产品未必具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应指能够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同业公司不属于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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