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补选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和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
4.具备环境资源、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法学、会计、财经、建筑、社区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职责
1.受邀参加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听证活动的保密规定,保守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办案秘密等。
三、听证员的任期及履职保障
1.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程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
1.单位推荐:相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的,可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需附电子版证件照并加盖推荐单位的公章。
2.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填写《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需附电子版证件照。
(二)初审及考察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人员名单并进行考察。
(三)社会公示
拟任听证员名单确定后,将通过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四)任命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选聘人选,统一颁发聘书,正式选聘入库。
六、报名联系方式
1.报名邮箱:szqjcyzh@163.com
2.邮寄及现场提交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258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编:614000
3.联系方式:0833-212200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22日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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