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庭审第24日。
上午,宁远喜结束了对最后两名证人李艳和黄霭蓉证言的质证,由于两人证言中有很多与“叶华能是付款报批单最终有权审批人”原则不符的内容,他最终的质证意见毫不例外:
这些证言都是非法证据、伪证,应当排除。
在对这两名证人证言质证的过程中,宁远喜同样得出并牢牢坚持两个核心主张:
第一, 叶华能是宝丽华付款报批单最终有权审批人,所有付款必须经他审批;
第二,温惠在宝丽华没有真实的独立审批权,即使部分单据上有其签名,也只是在形式上代叶华能签。
结束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宁远喜照例做了总结发言:
“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言辞证据,却认为930万元付款报批单和财务顾问服务合同两份重要证据不重要,我认为书证为王!公诉人还称不影响定罪,令我担忧本案轻书证、重言辞的倾向,请法庭关注!
更严重的是,这些证人全都是叶华能的下属,被组织起来报假案、作伪证,言辞证据相互矛盾、前后矛盾!
感谢合议庭给我足够的耐心,我认为这些证人证言均不利于查明真相,不合法、不真实、不应采信!”
在开始对下一部分证据质证前,宁远喜结合刚刚结束的质证,再次针对诉讼代理人的个别意见进行了回应:
1.付款报批单信息填写的非常清楚,李艳是资深会计,不会误认为930万元是付给江西银行的。
2.宝丽华没有过向个人支付巨额奖励的先例,但不能否认事实的发生,历史上没有过,不代表现在不能有。
3.温惠不是付款过程中的独立审批人,只是填写表单的经手人,没有犯罪事实。
4.叶华能在宝新能源、宝丽华两家公司中掌控一切。
5.即使月底集中签批单据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那也是叶华能有问题,签了就要负责,即使没看清楚签了也要认。
6.以之后宝丽华办理同类型融资业务金额更大也没有奖励来否定930万元的合理性,罔顾了金融市场变化规律,后来宝丽华再办理同类业务时难度已降低,阿猫阿狗都能做。
7.以温惠曾签批过的付款单证明其有大额付款审批权无依据,没有规定明确多少金额是“大额”。
简而言之,诉讼代理人所有对被告人的不利意见,全都不成立。
温惠一人签批的百万元以上付款单
控方该组证据拟证明温惠在宝丽华具备大额付款审批权,否定辩方一以贯之的“一切责任在美方”原则。
首先,对比下图930万元付款报批单 ,举证PPT中出示的5份同制式付款报批单有一个明显的不同:
PPT中出现的报批单右侧“备注”栏都是空着的,有的甚至也没有填写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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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处不同,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财务出纳单纯依据PPT中出现的报批单无法完成付款,必须结合单据对应的合同、发票等其他资料,才能知道准确的收款单位及账号;但完全可以直接依据这张信息齐备的930万元付款报批单完成付款——当然,这不是说财务依据这张单据付款时一定没有对应的合同、发票,而是说即使没有合同、发票,也不影响顺利付款。
这张薄薄的单据上笼罩了太多的疑云,截至目前,还没人看得清它的真面目。
对一张支付税款的付款报批单,宁远喜首先质疑了温惠签名的真实性,进而提出她有可能只是代替叶华能签——好像还是没有足够的说服力——继续观察了一会,宁远喜给出了一个全新的解释:
这张单据的付款对象是税务部门,是一笔无争议的强制性费用,不敢不交、不能不交、不交违法,所以,即使没有人签名也应该支付!
宁远喜通过创设“强制性费用”这个新概念的方式,给出了一个自圆其说的质证意见,而在对第二张单据质证过程中,他进一步把“强制性费用”这个概念提炼为“刚性兑付”。
第二张单据是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一笔利息,同样只有温惠的签字,宁远喜的结论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是一种刚性兑付,不交违法,所以没有签名也要付。
基于上述两张单据的结论,他归纳出了第一种无需叶华能本人签批也能付款的情形:
向政府缴税、偿还金融机构利息的付款,都带有刚性兑付性质,属于确然、应付事项,谁签字都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签字的效力要求不高。
当然,有了第一种例外就会有第二种。
PPT上的报批单中,还有一部分向宝丽华子公司付款的单据,也只有温惠一人签名,对这一类付款,宁远喜给出了第二种 无需叶华能本人签批也能付款的情形:
宝丽华与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不签名也可以直接付款,因为不会出现向宝丽华之外的资产转移的侵占情况。
那对这两种无需签名也能付款之外的单据,如果还是只有温惠一人签名,宁远喜又作何解读?
果真有一张付款项目为“股票”的单据,而且金额高达3亿多,也只有温惠一人签名——这笔付款既不属于“刚性兑付”,更不属于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开玩笑!这个签名不实,一定是代替叶华能签的,温惠没这么大权力,我跟她共事二十多年她都没有这种权力。”
既然无法归类,宁远喜选择了彻底否认。
最后,针对这组单据,宁远喜一言以蔽之:
不能因为这些单据只有温惠的签名就能证明她有实质性的审批权。
总之,宁远喜宁愿为“ 叶华能是宝丽华付款报批单最终有权审批人,所有付款必须经他审批 ”这条重要原则创设两种例外情形,也要牢牢坚持“ 温惠在宝丽华没有真实的独立审批权 ”这条金科玉律。
宝丽华财务部工作群聊
这部分质证时间不长,但也值得一提。
虽然宁远喜并不在群里,甚至也不知道某个头像对应哪个人,但丝毫不妨碍他针对关键内容逐一质证,并最终认为:
虽然聊天记录中出现了向温惠请示盖章、付款的内容,但依然不能证明温惠有独立的财务审批权。
回顾宁远喜对宝丽华财务人员证言、聊天内容质证的详尽程度,听起来,他才是宝丽华背后真正的实控人。
930万元付款报批单原件
当两名法警郑重的将这份证据放到宁远喜眼前时,他双手紧握,好似虔诚的信徒。
“三年来,我第一次见到这张书证原貌,既感慨、又悲哀!”
他情绪略显激动,几乎是一口气说了十点意见,不过,核心意思其实只有一句:
无论原件还是照片、鉴定意见,都肉眼可见叶华能签字压痕。
这张神秘的单据,早在开庭之前就被辩方放到了网上,似乎能对本案起到一招制敌的奇效。
不过,在控方的指控中,这张单据远没有这么举足轻重:
无论单据上的签名真相如何,都并不影响930万元的支付系基于错误认识的认定。
宁远喜笔录
宁远喜对别人的言辞质证堪称事无巨细,但对自己的言辞质证却只有五分钟。
前六次笔录都是零口供,是有意对抗侦查,自认为被刑事迫害、对办案机关反感,精神、身体都受到摧残。但之后的笔录中,无罪辩解一直很稳定。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他对待案情的态度是“阶段性承认”。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坚持零口供,一概不知、一概与我无关,只有在出现不可否认的客观证据时,才阶段性在客观证据范围内承认。
当然,在两宗指控中,他零口供的同时,往往把责任放到了温惠身上。
温惠笔录及自书材料
温惠笔录和自书材料中对宁远喜不利的陈述大致为:
“宁远喜跟我说放款机构都有收取顾问费的管理,但是江西银行没有提出收费,错过了很可惜,他会找叶华能提一下,如果叶华能问起,让我配合他说江西银行收财务顾问费,宁远喜会开公司收这笔钱,还说会酬谢我一百万左右。”
“因为我是总经理,跟宁远喜是二十多年同事,他说自己资金紧张,法律意识也淡薄,就帮他对叶华能隐瞒了。”
“叶华能没有问过财务顾问费是否属实,打电话给我交代付这笔钱,也给李艳打过电话,让我填好付款报批单给李艳、黄霭蓉付款。”
“不记得有没有提供合同,印象中李艳追问过我合同和发票的事情。”
宁远喜全部否定了这些不利陈述,称是温惠被公安诱导下“编故事”。
下午的最后时间,温惠发表了一部分质证意见:
1.宝新能源31亿元定增以及宝丽华3.1亿元融资相关证据均与其无关,未参与相关工作。
2.坚称自己无罪,未从930万元中获得任何利益。
3.930万元对应的财务顾问服务合同签署之日是其生日,其在深圳不在梅州。
4.宝献公司与其无关。
5.没有参与过宝丽华任何融资业务。
6.认为是李艳擦掉了930万元付款报批单上的签字,隐藏了合同。
7.没有帮助宁远喜和共同侵占930万元的动机。
明天,温惠将继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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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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