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沧州机场周边饲养、放飞鸽类动物的通告
为加强沧州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机场周边鸽类养殖对飞机飞行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在沧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类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第二十九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植物,设置灯光或者物体,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效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七)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八)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管制空域进行飞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沧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按照相关规定,以沧州机场跑道中心为圆心8千米范围内,划定净空保护区域,禁止饲养、放飞鸽类动物,具体包括:
1.机场东南侧涉及村庄:赵官屯、顾官屯、吴官屯、北赵家坟、徐官屯、唐庄子;
2.除上述村庄外,距沧州机场跑道中心8千米范围内的工厂、医院、学校、村庄等人员聚集区,均为禁止饲养、放飞鸽类动物区域。
三、相关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沧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鸽类动物。
2.在沧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鸽类动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其放飞线路禁止穿越净空保护区域。
3.部队有关部门在沧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危及飞行安全的鸽类动物,情况紧急且无其他治理手段时,将无条件予以猎杀。
4.对违反规定饲养、放飞鸽类动物的行为,地方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危及军事安全问题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来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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