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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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问大家一个问题:
一名员工7月11入职,月薪6000元。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11-31日期间员工出满勤15天。9月正常出勤,员工10月10日离职(员工在10月国庆中秋法定假4天,上班6天)。正常工资公司已支付。员工向公司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怎么计算?来做个选择题!
你选对了吗?如果你选了A或B,或者对C的计算逻辑感到困惑,这篇文章你一定要仔细读完。这个看似简单的计算题,背后是对司法解释第六条的深度理解,尤其是对“按月计算”、“不满一月”、“实际工作日”这几个概念的把握。
下面,我们来彻底拆解二倍工资的正确算法,让你再也不会算错。
计算之前,先明确起点:二倍工资从哪天开始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因此,在我们开头的案例中,员工7月11日入职,满一个月的时点是8月10日,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从8月11日开始,到10月10日终止。
明确了计算区间后,我们再来深入探讨如何计算这个区间内的金额。
先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6条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第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计薪日计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只规定了“每月支付”,对于不足一个月的零散期间如何计算,法律并未明确,例如,劳动者工作了10天后离职,这10天的二倍工资部分应如何计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解释二进行了明确。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变化在于计算基准的改变,从“计薪日”变为“实际工作日”。
我看到有人对意见稿和正式稿的解读是:按“计薪日”算的意思是用月薪÷21.75计算;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是月薪÷当月实际工作日,这样的解读大错特错啊!
一、“计薪日”和“实际工作日”有啥区别?
这两个概念区别在于对法定节假日的处理方式。
计薪日是指员工应当获得报酬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期,因此“计薪日”不扣除(或说包含)法定节假日。
实际工作日是指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是实打实提供了劳动的天数,因此扣除了法定节假日。
下面,我从一个具体月份的角度来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1、计薪日
指一个具体的月份里,无论员工是否实际出勤,用人单位都要支付工资的天数。它包括了所有实际工作日和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
计算方法:当月总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或者当月实际工作日+当月法定节假日。
计薪日衡量的是报酬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是带薪的,它的本质是,在一个月里,只要不是周末休息日,都算是需要计薪的日子。
举例:某年的10月的实际计薪日是 20天(实际工作日) + 3天(法定节假日) = 23 天。那么这23天,员工都应获得正常的工资。
2、实际工作日
指一个具体的月份里,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正常出勤上班的日子。通常就是该月的周一到周五(公休日休息),再减去恰好落在这个月内的法定节假日。
计算方法:当月总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
实际工作日衡量的是劳动量。例如,计算项目周期、排班、统计出勤率等,一般都以实际工作日为基础。
举例:某年10月,有31天,4个完整的周末(8天休息日),国庆假期(3天法定节假日)也在此月。那么,10月的实际工作日就是 31-8-3 = 20 天。
二、月工作日20.67天和月计薪天数21.75天又是什么鬼?
最容易让人误读的是将司法解释里面提到的“计薪日”和“实际工作日”当成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
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规定,“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有人可能会问,人社部这个文件里面的“月工作日”、“月计薪天数”和司法解释二意见稿和正式稿中的“计薪日”和“实际工作日”又有什么区别呢?
讲的都不是同一个东西啊,你不能看到名称差不多,就以为讲的是同一件事。
“月工作日20.67天”和“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两个概念是人社部文件中明确定义的年度平均值,是用于标准化计算的工具,抹平了每个月天数不同、节假日分布不均的差异。司法解释(含意见稿)说的是某个具体的月份当月实际的计薪日或工作日。
1、月制度工作时间20.67天
指将全年的法定工作日平均分配到12个月后,得出的月均工作天数。
计算公式:
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13天(法定节假日) = 248天
月制度工作日:248天 ÷ 12月 = 20.67天/月
制度工作时间20.67天/月是一个统计学和管理学上的概念。它回答了“一个员工平均每月需要工作多少天?”这个问题,但不等于每个月只要工作20.67天。
2、月计薪天数21.75天
指将全年中除休息日外的所有天数(即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平均分配到12个月后,得出的用于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基准。
计算公式:
年计薪天数: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261天
月计薪天数:261天 ÷ 12月 = 21.75天/月
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是一个财务和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一个标准化的“除数”,专门用来将月薪公平、合法地折算成日薪或时薪。它回答了“在计算日工资时,月工资应该除以多少天?”这个问题,也不等于每个月只要工作21.75天。
三、司法解释二为什么要将“计薪日”改为“实际工作日”?
我想可能有三个考虑:
1、采用“计薪日”计算,容易让人将“第二倍工资”也误解为工资性质,因为计算方式与正常工资一样,也考虑了法定节假日。正式稿采用“实际工作日”计算,让“第二倍工资”更偏向惩罚性质。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在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日子是“实际工作日”,惩罚就该按“实际工作日”来计算。
2、采用“实际工作日”计算更为公平合理。举个栗子:
A公司在9月份未签合同用工10天,B公司在10月份(国庆假期)也未签合同用工10天,月薪标准一样。
如果按“计薪日”算二倍工资,B公司因为包含了国庆法定节假日,支付的“第二倍工资”就明显会高于A公司,相当于B公司受到了更重的惩罚,但其实这两家公司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都是10天,结果却不公平,惩罚的轻重受到了偶然的“月份”因素影响。
如果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呢?则无论在哪个月份,只要违法用工的“实际工作日”天数相同,支付的二倍工资就是相同的,这样更为公平,减少了偶然性因素的干扰。
3、平衡劳资利益,防止惩罚过度。将计算方法从“计薪日”调整为“实际工作日”,一定程度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赔付金额,尤其是在短期、非恶意的未签约情形下。这使得二倍工资制度的惩戒功能更加精准,也更符合比例原则。
四、“按月”是自然月还是“滚动月”(如6月15日--7月14日)
司法解释规定整月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这里的“按月”怎么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按月”被普遍理解为按“自然月”或“日历月”计算,即从每月1号到该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计算单位。这样具有清晰性与可操作性。如果“月”可以指代任意连续的30天或31天,那么计算的起止点将变得非常混乱。
另外,从司法解释第六条能作出正确理解,“……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这个条款将时间分为了两种情况:“满月”和“不满月”。将月理解为“自然月”,这种规定理解起来才最顺畅。即:
一个完整的自然月(如整个9月份),就是“满月”,直接按月工资额计算。
任何不完整的自然月,比如入职当月(非1号入职)或离职当月(非最后一天离职),就自然落入“不满一个月”的范畴,就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如果采用滚动周期,那么“满月”和“不满月”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与条文的结构设计相悖。
五、回归案例:手把手教你算出正确答案
现在,我们来完整计算开篇案例的二倍工资。
已知条件:
月薪:6000元
日工资标准折算:6000元 ÷ 21.75天 ≈ 275.86元/天
二倍工资计算期间:8月11日 至 10月10日
计算步骤(按自然月拆分):
1
8
月份(不满一个月):
期间:8月11日至8月31日
性质:不满一个月的零头期间
算法:按该期间的实际工作日计算
金额:员工出勤15天,这15天都是实际工作日。所以,8月份的二倍工资为:275.86元/天 × 15天 = 4137.9元。
2
9
月份(满一个月):
期间:9月1日至9月30日
性质:完整的自然月
算法:按月计算
金额:直接支付一个月工资。9月份的二倍工资为:6000元。
3
10
月份(不满一个月):
期间:10月1日至10月10日
性质:不满一个月的零头期间
算法:按该期间的实际工作日计算
金额:员工在此期间上班6天,另外4天是法定节假日。所以,10月份的二倍工资为:275.86元/天 × 6天 = 1655.16元。
4
、总计金额:
二倍工资总额= 4137.9元 + 6000元 + 1655.16元 = 11793.06元。
综上,一开头的那个选择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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