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全市夏夜巡防清整专项行动,平谷警方深入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规范管理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案例一
近日,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在出租房屋内查获违法犯罪案件,房东贾某未定期检查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造成该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贾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近日,平谷分局南独乐河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东张某将房屋对外出租,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张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近日,平谷分局兴谷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东张某将房屋对外出租,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张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四
近日,平谷分局马坊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东申某将房屋对外出租,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申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五
近日,平谷分局夏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东张某将房屋对外出租,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张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平谷警方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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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绿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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