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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便利将工具间延伸搭建平台
安装空调及供水系统的外机
却影响了邻居家的起居生活
邻居有权要求对方拆除吗?
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日前,平湖法院审结了一起邻里间的恢复原状纠纷,最终依法判决:违规搭建者应当拆除,并恢复原状。
一、案件聚焦
原告陈某家与被告蒋某家是某小区的邻居,两家房屋前后相邻,均已装修入住,且两家均已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被告某物业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蒋某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对相关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合法处理。
蒋某家后院与陈某家前院共用一堵围墙,蒋某家房屋西北角拐角处有一间工具间,该工具间北面外墙与陈某家房屋相邻。工具间东门口处规划为设备院,规划安装空调室外机、空气源外机、储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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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改造前
然而,为了图便利,蒋某家擅自将原有的工具间向东延伸搭建,使其南侧与自家房屋相连接,北侧与陈某家共用的围墙相连接,将其扩大为原来的数倍,用作储物使用。并将自家空气源外机、空调室外机、储水罐安装在该工具间顶部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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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改造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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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改造后2
蒋某家私自搭建的行为引起了陈某家的不满,因多次联系某物业和蒋某家进行协商处理未果,于是陈某家以“擅自在平台上安装空调及供水系统的外机,其产生的通风和噪音影响自家起居生活并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共用围墙的原状。
二、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本案中,从案涉房屋的平面图来看,工具间和设备院的面积、大小、位置等均有明确规划设计,且预留了安装空气源外机、储水罐、空调室外机等的位置。
同时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蒋某家的行为违反上述管理规约,对两家的共用围墙造成损害,损害了陈某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另查明,某物业对蒋某家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上述行为,已履行了劝阻、制止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的职责。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八条,某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平湖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家拆除共用围墙之间延伸搭建的工具间的平台,并恢复原状。
三、法官说法
城镇住宅小区的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既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全,不利于邻里和谐。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前后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原告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消除了其对通风和噪音的安全顾虑,也考虑了被告的实际情况,保护其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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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平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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