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关于受理
非法宗教活动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宗教活动,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维护全县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一)在非宗教活动场所或非政府审批的临时活动点开展宗教活动:具体包括在家庭住宅、写字楼、厂房、酒旅店、餐饮服务场所、公园广场等地举行宗教仪式、开展宗教活动,或悬挂宗教标识、播放宗教内容;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宗教活动点(场所)、成立宗教组织;
(三)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或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没有正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宗教活动;
(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备案,线上或线下组织跨地区宗教活动;
(六)非家庭成员在居民区、商业网点等非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讲道、祷告、唱诗等宗教活动;
(七)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八)身着法袍道袍,走街串巷、入户化缘、逢人看相、推销开光护身符等佛教、道教用品;
(九)擅自修建露天宗教造像,包括公墓内违法建设宗教造像、祭台;
(十)擅自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宗教教育培训、宗教夏(冬)令营;
(十一)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许可进行网络传教;
(十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开光、讲经、诵经、弥撒、追思等宗教活动或兜售宗教用品;
(十三)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
(十四)经营性场所设立功德箱,提供开光、装藏等宗教服务;
(十五)未经批准利用微信群、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以图片、音视频方式录(直)播宗教仪式;
(十六)社会面其它传教行为;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
兴和县宗教事务局:0474-7586171
兴和县委政法委:0474-7212412
兴和县公安局:0474-7218900
赛乌素镇:0474-7401060
大库联乡:0474-7591049
五股泉乡:0474-7442006
团结乡:0474-7534002
城关镇:0474-7212167
鄂尔栋镇:0474-7586508
张皋镇:0474-7502003
大同夭乡:0474-7545003
店子镇:0474-7550003
2.现场举报可直接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口头举报。
3.信件举报邮寄地址:兴和县党政大楼前楼三楼340室宗教事务局。
三、奖励对象
1.对在兴和县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进行举报的人员。
2.对发现及抓获非法宗教违法犯罪活动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员。
四、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给予200至1000元奖励,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
五、奖励条件
1.举报内容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2.举报的事实和线索事先未被公安和宗教等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核查后采用的。
六、奖励说明
1.公民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奖励标准由兴和县宗教事务局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对虚假举报以及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2.按线索奖励,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并核实,是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金;一事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给予价值大者奖励;价值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负责查处非法宗教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举报人反映问题应实名举报投诉,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准确了解情况。请尽可能提供可以查证的图片、文字等证据,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或诽谤他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特此公告!
中共兴和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共兴和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兴和县公安局
2025年5月21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兴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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