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改编:被“全网最低价”误导的消费者
2020年9月,消费者王某在某宝网店“蓝山数码”(脱敏处理为“A公司”)购买了一台标注“某龙865处理器+赠送1000元话费”的手机,支付价款1199.21元。收货后,王某发现处理器实为低端型号Mediatek MT6763V/CT,话费卡也无法使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3597.63元)。
此案中,A公司宣传页面对核心硬件参数和赠品价值作出明确承诺,客服亦确认信息真实性。王某基于对标注信息的信任下单,却收到货不对板的商品。此类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法院的裁判给出了明确答案。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王某货款1199.21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597.63元。
裁判理由:
欺诈行为的认定:
A公司在宣传页面故意标注虚假处理器型号和话费赠品,掩盖真实情况,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王某因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遭受财产损失,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三、法律分析:虚假宣传如何构成欺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欺诈行为的认定需满足三要件:
主观故意:经营者明知信息虚假仍宣传(如故意将低端处理器标注为高端型号);
客观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谎称赠品价值、虚构商品功能);
因果关系:消费者因虚假宣传作出错误购买决定。
例外情形:
若宣传语如“销量冠军”“全网最低价”仅为营销噱头,普通消费者可理性辨别(如通过比价排名),则一般不构成欺诈。例如,消费者白某因商家宣传“销量第一”购买手机,法院认为该表述属促销手段,未支持三倍赔偿。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适用三倍赔偿需满足:
主体适格: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王某购买自用手机);
欺诈成立:经营者对商品核心参数(如性能、质量)作虚假陈述(处理器型号属关键性能指标);
损害后果:消费者实际收到与宣传不符的商品。
对比案例:
构成欺诈:某冰箱宣传“进口压缩机”,实际为国产部件,法院判三倍赔偿;
不构成欺诈:商家宣称“23时前付款当天发货”,因物流延迟未兑现,属履约瑕疵而非欺诈。
五、网店经营者的合规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示风险防控要点:
宣传真实性:
对商品性能、赠品等关键信息需核实(如取得处理器型号官方认证、话费卡可用性测试);
证据留存:
保存商品宣传页面的原始数据及客服沟通记录,以备诉讼举证;
责任规避:
若标注信息变更(如赠品调整),需在页面显著位置更新并单独告知消费者。
法律依据:
《消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最高罚款200万元)。
六、结语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易受虚假宣传侵害。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可帮助厘清欺诈行为边界,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震慑违法经营者。本案中,法院对A公司的严厉判决彰显了司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也为电商合规敲响警钟。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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