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正常骑行过程中,路边倒下一根突然折断的树干,砸在了乘车人张某头上,最终导致张某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将所在地的村委会、镇政府、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以及一村民刘某告上法庭,索赔991093元。
事情发生在2023年10月11日,56岁的张某乘坐丈夫钟某的摩托车,途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元鱼村附近一三岔路口时,左边一树干突然折断砸中张某。钟某继续前行5秒后,察觉情况不对停车,张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随即被钟某送往附近卫生站,之后拨打120送往上犹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心脏骤停、中枢性循环衰竭等病情危重死亡。
案件一审期间,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就此次事故,两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和测量相关距离。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时天气晴朗且未刮大风,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树木在风和日丽的天气突然折断,应该早已出现枯死、腐蚀、歪斜等情况,而且折断的树干高度有10米左右,对公路安全已然造成隐患且时间已久。
法庭上,被告元鱼村委会认为事发路段非“村道”,因此其并非责任单位。同时以折断的树干是在村民刘某管理的山场范围内,追加刘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后经法院调查认为,事发路段现为乡道而非村道,无法认定元鱼村委会对事发公路的安全负有职责。与此同时,元鱼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树木为被告刘某种植,系该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故村民刘某不承担本案侵权责任。最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东山镇政府负责案涉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同时,案涉乡道属于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养护管理范围,其对安全隐患问题负有排查整治的直接责任。东山镇政府和上犹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事发路段折断树木的安全隐患问题尽到了各自相应的责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事发时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虽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没佩戴头盔客观上加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2024年10月1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自行承担20%责任,剩余80%责任,根据被告上犹县东山镇政府和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家属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金额984114元。其中,东山镇政府承担50%赔偿492057元,上犹县交通运输局承担30%赔偿295234元。
此后,张某家属、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以及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均提起上诉。2025年2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和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东山镇政府认为,因事发地所在山场已分给刘某,因此刘某应对案涉林木负有管理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仅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上对相关道路具有监管职责,不能以此认定东山镇政府、上犹县交通运输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判决认定东山镇政府、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对案涉林木具有管理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实体处理明显不当。上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和理由与东山镇政府所称一致。2025年5月20日,经江西高院裁定,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2025年8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上张某大女儿,“今年8月1日,我们收到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因不服判决,已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她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和上犹县交通运输局尚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连基本慰问金都没有,我们也已经通过律师向上犹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死者家属何时能拿到赔偿?8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致电上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会向家属以外的人员透露案件执行情况。上犹县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们认同法院的终审判决,已在筹集赔偿资金。此外,现代快报记者就不服从判决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事,致电致函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来源:现代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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