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团队计酬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团队计酬型传销同样由组织者、领导者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与拉人头、交入门费的传销之间有共同之处,办案人员难以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是部分传销团体属于混合型运营,通过将其搭建的线上交易平台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片区,其中一个区域经营合法的商品买卖,另一个区域经营涉传销活动的道具商品,从而将涉传销经营的实体部分嵌套混合于一个更大的电商平台之中。也就是说,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既发展会员,也面向一般消费者。
因此,对“团队计酬型”传销罪与非罪的判断,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真审查加入团队的门槛和条件、资金流向、是否真实销售了商品、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在上下线之间层层流转而并未真正销售给消费者、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等事实,以准确区分该种类型的传销是否构成犯罪。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区分:
第一,加入团队是否需要高额的入门费
“团队计酬“型传销的销售人员加入不需要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者变相的入门费;而“诈骗型”传销则直接以收取高额入门费或者以购买高额产品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等方式,获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第二,”上线“的收入是否来源于“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
在团队计酬型传销中,“上线”的收入来源分为自己销售业绩的报酬和“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即收入来源都是销售商品的业绩;而在诈骗型传销中,“上线”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再拉人头而获得的高额入门费。“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存在与维系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成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第三,商品销售是否真实和是否有退货保障。
“团队计酬”型传销是以真实的且定价基本合理的产品销售为依据,退货有保障;而“诈骗型”传销则根本没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者以严重背离商品价值的方式变相收取高额入门费,且商品一旦销售出去基本上就不可能再退货。
第四,退出团队是否自由
“团队计酬”型传销的从业人员具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而“诈骗型”传销的从业人员往往被洗脑、欺骗、恐吓,没有退出的自由。
第五,团队的终极目的是“卖货盈利”还是“骗取财物”
虽然“团队计酬”型传销终极目的也是获取经济利益,但其是通过真实的销售商品的劳动付出,消费者真实消费了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报酬而获得的劳动所得;而“诈骗型”传销获取财物的方式是骗取,虽然骗取的过程以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名,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重背离真实价值,并不能给终极的消费者带来对价的消费价值。
针对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平台的指控,辩护的核心在于穿透平台表面的“双区”架构,运用前述五大区分标准,充分论证其本质仍属于合法的团队计酬模式。
首要策略是集中展现平台运营的真实性与价值核心,深入剖析平台的整体商业模式,特别是“合法商品买卖区”的运营规模、实际交易量、商品流通的真实性(如物流、发票、消费者反馈)及其在平台收入中的主导地位,证明平台的经济基础是真实的商品销售而非人头费。同时,对“道具商品区”的功能进行合理解释,论证这些道具(如虚拟工具、特定权限)并非单纯的入门费载体,而是为用户在平台内进行交易或享受服务提供实际功能支持,其定价需结合其提供的功能价值进行专业评估,证明其价值并非完全虚高且服务于平台的整体商业逻辑。关键在于证明会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整个平台(尤其是合法商品区)的实际销售业绩提成,而非单纯依赖发展新会员收取道具费用,即“上线”收入的核心驱动力是销售业绩而非拉人头。
进一步的辩护策略聚焦于行为自主性与目的正当性的论证。辩护方需着力证明从业人员加入平台的门槛设置合理,无强制性高额“道具”购买要求,且拥有完全自由的加入与退出机制,提供大量会员自由进出、退还道具(或等值权益)的操作记录和制度保障作为佐证,彻底否定存在胁迫或人身控制。尤为重要的是,需通过详实的财务审计和资金流向分析,清晰剥离并展示平台从商品销售中获取的利润是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来源,而非依赖新会员的不断涌入和“道具费”的累积。平台的整体盈利模式设计、资金投入方向(如用于供应链、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都指向通过扩大真实交易规模获利,而非设计成必然崩塌的“庞氏结构”。综合全案证据,辩护的核心主张是:该混合经营模式虽有层级关系,但其终极目的、运营重心和收益来源均在于促进真实商品的流通与消费,符合团队计酬的本质特征,应排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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