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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付某某与某地融媒体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付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2年3月,临近毕业的付某某自行选择至某地融媒体中心采访报道部实习。2022年5月16日,部门负责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付某某前往指定地点拍摄,到达后,付某某因下车摔倒在地受伤。经治疗,付某某共花费医疗费3,724.56元、购买膝关节固定支具、拐杖等支出443.22元,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融媒体中心认为与付某某不构成用工关系且安排的工作并不具有危险性,公司有正常的用车管理制度,二人使用摩托车前往系个人行为,且付某某作为成年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与公司无关,要求驳回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付某某与融媒体中心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融媒体中心作为实习单位,对付某某仍具有组织管理及提供安全劳动条件的义务。本案中,付某某作为实习生,未采取乘坐单位采访车或打车的方式前往工作地点,而是接受部门负责人安排搭乘其摩托车,不属于付某某过错。部门负责人选择使用摩托车搭载付某某,虽未经融媒体中心授意,但系为前往工作地完成工作事务,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其在付某某下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过错;付某某下车时操作不当,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亦具有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法院酌定对付某某的损失,由其自行负担50%责任,融媒体中心负50%责任,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元。一审宣判后,付某某和融媒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习是大学生步入职场的必经之路,依法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是企业与社会之责。实习生实习期间遭遇人身伤害,多因双方间尚不构成劳动关系,实习单位亦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解决。但实习单位具有为实习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安全劳动环境,以及进行安全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付某某以自谋实习单位方式进入融媒体实习,其在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在搭乘部门负责人驾驶的私人摩托车时因下车受伤,经审查其受伤与部门负责人安排外出交通工具及其下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有关,所在实习单位存在过错,故应由融媒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提示一方面实习单位应增强人事纪律管理,完善实习生培养与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实习生管理工作规范;另一方面,实习单位根据地方的法规政策尽量投保工伤保险,无法投保工伤保险的,亦可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降低用工风险,对实习生因执行工作事务遭受的损害应及时赔付,保障其尽快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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