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学史上,史尚宽先生是一位不可磨灭的巨匠,被誉为“中国民法第一人”。他的一生跨越了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多个重要阶段,从早年留学海外,系统接受大陆法系的严格训练,到回国后参与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再到晚年著述等身,为中国法学界留下了宝贵的学术遗产。他的学术成就和实践智慧,不仅推动了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进程,也为后世法学研究和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899年,史尚宽出生于安徽桐城。他早年留学日本,先后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22年,史尚宽进入德国柏林大学研究法律,两年后转入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在留学期间,他系统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严格训练,通晓日、德、法等国语言,熟稔欧陆法学经典。
1927年,史尚宽带着丰富的法学知识回国,时年未满三十岁。他先任中山大学法学教授,随后北上南京,担任中央大学和政治大学的教授。1929年,史尚宽被遴选为立法委员,参与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计划在一年内完成民法的编订。史尚宽作为起草委员会的核心成员,承担了总则、债编、物权编的条文设计与体系整合。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使得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得以高效推进。1930年冬,民法总则公布,次年债编、物权编相继施行,1931年底亲属、继承两编亦告完成。史尚宽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堪称民法典的灵魂人物。
法典完成后,史尚宽并未停歇。他将立法过程中的思考、争辩、取舍,以及欧陆最新学说与中国社会实况相结合,撰写了体系恢宏的“民法全书”,包括《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和《民法总论》六部巨著,合计四百余万字。
他的写作顺序为先撰写《债法总论》和《债法各论》,再依次完成《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最后在1970年出版《民法总论》。这种顺序意在通过具体法律部门的研究来提炼一般性的法律原理,以“繁中取简,明其表里精粗”,使逻辑推演与经验归纳并行不悖。这些著作一经出版,便成为民国司法官、律师、学子的案头必备,并对民国立法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
史尚宽的治学之勤、著述之丰,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极为突出。除“民法全书”外,他还出版了《劳动法原论》《信托法论》《土地法原论》《行政法论》《宪法论丛》《民刑法论丛》等专著十四种,论文数百篇,总字数逾千万。他的研究横跨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1934年出版的《劳动法原论》首次系统引入团体协约、劳动契约、劳动保护等概念,被誉为中国劳动法学奠基之作;1946年出版的《信托法论》则以比较法视野阐释信托制度,为后来台湾信托立法奠定了学理基石。
在学术研究之外,史尚宽长期活跃于政治与司法实务领域。抗战期间,他迁居重庆,担任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负责战时立法,起草了《战时民事特别法》《国家总动员法》。他还兼任考试院秘书长,厘定公务员考试法规,为国家储备战后治理人才。1947年,史尚宽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参与制宪;1948年任总统府国策顾问。1949年,他迁往台湾。在台湾,他先后担任“考选部长”、“司法院”大法官,并于1969年掌管司法官训练所,培育战后台湾新一代司法官。他以法学素养整饬制度,不阿附,不骛名,其清廉耿介深为同仁敬服。
史尚宽的民法思想核心在于“社会本位”与“民商合一”。他批评19世纪个人主义民法“重物轻人”,主张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契约自由应受公序良俗限制。他还洞察到中国农工商业未截然分化之国情,力主民商合编,以免法律割裂。在亲属、继承两编中,他率先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条文,废除嫡庶之分、养子歧视,确立夫妻财产制、寡妇继承权。这些举措使数千年宗法陋习第一次在法律层面遭遇有力冲击。凡此诸端,皆与当时世界立法潮流接轨,又深植中国社会土壤,使民国民法典虽诞生于战乱频仍之际,却能历久弥新,迄今仍为台湾地区民事基本法。
1970年11月12日,史尚宽因胃癌病逝于台北,享年七十三岁。其遗体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米仓村飞雁山墓园。然而,他的精神遗产早已化作海峡两岸无数学子心中的丰碑。大陆学界自改革开放以来,重新发现史尚宽,其“民法全书”多次影印再版,成为民法教学与研究的经典。
综观史尚宽一生,少年游学四海,壮年立法九州,晚年著述等身,其生命轨迹与中国民法现代化进程同步。他以一人之力,架起了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域外、学术与实务的三重桥梁;又以一介书生之身,参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诸端,成就了“中国民法第一人”的盛誉。
今日民法典时代重临,回望史尚宽,我们不仅看见一位法学巨匠的背影,更看见一个民族在风雨飘摇中寻求法治现代化的坚定脚步。
来源:超律志。转自桂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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