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可以请求撤销吗?
「法律解答」
每个地方的裁判规则并不相同。
第一种:协议有效,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十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种:区分不同情形。倘若工伤保险待遇低于法定标准的,可以请求不足差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6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双方约定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第三种:在未得到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公平的离职协议。
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种: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签订协议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 五、对劳动者已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但对经济补偿有异议,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协议中已明确告知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本协议的补偿数额,并且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签订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也应视为其放弃权利,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种:经过计算经济补偿显著低于法定标准的,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请求补足差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127.31元,故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35445.59元(10127.31元×3.5)。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为11840元,远低于劳动者依法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显失公平,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补偿金,可视为其要求撤销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准许。
参考案例:(2024)苏02民终332号
故而劳动者想要主张撤销补足差额的,建议根据地方裁判规则综合予以判断,倘若经济补偿未显著低于法定标准的,通常情况下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此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谨慎为宜。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前要充分了解知悉自己的权利,避免导致因计算错误或遗漏请求而导致低于法定标准,避免因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偏差,从而减损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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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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