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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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验收是判定工程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以及确定工程款支付等关键事项的重要环节。然而,实践中偶尔会出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组织验收,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
那么,质检部门据承包人单方申办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有效吗?
最高院公报案例《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中明确: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质检部门就此出具的验收报告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本案焦点是:质监站经承包人单方申请,对工程验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表明,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
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旅游基地因不具有相关的开发建设资格,故将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登记为鲸园公司。鲸园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旅游基地作为发包人权利义务的行使。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鲸园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表明旅游基地并未将其对工程组织验收的权利委托鲸园公司。鲸园公司在未经旅游基地同意情形下,单方向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报质量评定等级,侵害了福利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权利,导致质监站对该工程验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鲸园公司依照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主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优良,福利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优良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由于承包人擅自组织验收不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程序,质检部门基于此出具的验收报告存在明显的效力瑕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组织验收,质检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法院通常持否定其法律效力的观点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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