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其责
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甲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某日,李某准备出门,在小区某栋的一楼大堂出入口处推玻璃门出去时,玻璃门突然爆裂,导致李某的右前臂、右拇指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甲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为物业服务公共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区域负有管理义务。在小区出入口大门使用安全玻璃作为玻璃大门材料,并维护好入户大门的稳固性,这一预防风险的成本是必要且合理的,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公共场所安全性的基本需求,属于甲公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甲公司未能举证证实事发地点的玻璃为符合上述标准的安全玻璃。
从视频来看,李某在开门时并未有不当的操作,甲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故意弄坏玻璃门,李某对事故发生并不存在过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公司赔偿李某2.3万余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确保小区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对出入必经的大门,更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出入人员安全。同时,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在出入小区门时,应树立安全观念,确保谨慎安全通行,避免“意外”发生。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胡梦婷 阮丹 何月娴 林绮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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