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8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两名男子因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7月27日4时许,来沪人员周某某(男,20岁)与朋友张某(男,31岁)等人在板泉路一饭店门口就餐时对3名离店女顾客言语侮辱。一女顾客与他们交涉,张某即持塑料凳子上前恐吓辱骂并推搡,后被共同就餐的朋友阻止。警方接报后当即立案开展查处,经医院检查,女顾客肩部皮肤有轻微损伤,周某某、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在上述情形下,店家是否有责任调解和劝阻?如果不及时劝阻,店家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顾客遭受他人侵害。若店家未及时劝阻冲突,如言语升级为肢体推搡时未干预,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若店家已及时劝阻并报警,通常可免除责任,或者冲突突发且无法预见,店家无主观过错时,一般也不需要担责。因此,对经营者而言,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冲突,须立即劝阻、制止并报警,否则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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