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底,耿某(女)与李某(男)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次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耿某报警称李某对其诽谤、家暴,双方于2024年3月分居。同年12月,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李某主张其向耿某给付彩礼60000元及零星借款10000元(包括见面礼钱、零花钱、还网贷、买保险等),要求耿某退还,但未提交借条等相关凭证,而耿某仅认可收到30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耿某与李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耿某与李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能否支持彩礼返还请求以及彩礼返还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耿某与李某均是再婚,双方相识不足一月就登记结婚,婚前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仅半年有余,双方便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两人分居至今,未能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也未能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夫妻感情。面对生活中的矛盾,双方亦不能坦诚相待、平和解决,甚至报警处理,不仅直接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也让婚姻生活难以维系。现耿某诉请离婚,且双方无调解和好的可能,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首先,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考虑,耿某与李某属于中老年人再婚,虽然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很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也较短,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其次,从彩礼对给付彩礼方的生活影响考虑,李某已经七十有余,数万元彩礼对其生活显然有着重要影响。同时,耿某近二十年来有着频繁的结婚经历,理应对婚姻的理解更加深刻,不能以获取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前提。最后,从夫妻感情状况考虑。夫妻既要两情相悦,更要相互理解,才能相携走下去。从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来看,李某有意维系,但耿某坚决要求离婚。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给付方的家庭经济情况、婚后夫妻感情状况等因素,本案返还彩礼明显具有合理性,且应当根据本案认定的数额予以全部返还。李某虽主张向耿某支付彩礼60000元,但耿某庭审中只认可实际收到彩礼30000元。在李某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彩礼的实际支付数额应当以耿某自认的30000元予以认定。另外,李某虽主张向耿某零星出借款项约10000元,但根据在案证据,双方没有借款合意,且所涉款项既有生活开支也有结婚时的“见面礼钱”,耿某对借款一说亦不予认可。因此,李某主张该款项由耿某偿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彩礼是我国社会延续数千年的婚嫁习俗,适当数额的彩礼不仅是双方情意的表达载体,更蕴含着两厢相好、喜庆吉利的美好祝愿。实践中,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以这一形式向社会宣示婚约的正式确立外,更重要的是帮助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案中,虽然耿某与李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尚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时,结合耿某近二十年来频繁的结婚经历以及给付彩礼对于某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根据查明认定的彩礼数额全部返还,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同时表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之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文人名均采用化名)
撰写人:胡雪莹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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