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记者|潘巧 庄德通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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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位装护栏引纠纷 法院:行使权利不得损害邻人权益
在城市住宅小区中,车位相邻引发的摩擦并不少见。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相邻车位加装护栏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不仅明确了车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边界,也为相邻关系的和谐相处提供了司法指引。
徐某与侯某的车位左右相邻。侯某认为徐某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了两个护栏。徐某认为,侯某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自己剐蹭所致,且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使用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徐某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将侯某诉至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侯某拆除车位间的护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侯某虽然是其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侯某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某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也会造成自身使用车位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且侯某也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徐某剐蹭导致。最终鼓楼区法院对徐某拆除车位中间护栏的诉请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法治、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依法处理相邻纠纷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含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边界是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车位权利人而言,在车辆受到剐蹭时应秉持和谐友善精神,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在使用自身车位时,应提高注意程度,避免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装电梯遇阻挠 法院:相邻方应提供必要便利
随着城市老龄化程度加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改善居民生活品质、便利出行的民生工程。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明确了相邻业主在类似民生工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便利出行,安庆市大观区某小区5号楼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全体业主签字确认后,委托第三方公司推进相关事宜。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施工方案依法备案,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相关部门也出具了开工令。但施工过程中,6号楼业主以加装电梯影响其房屋采光等为由多次阻止施工,导致工程长期停工。经多部门调解未果后,5号楼业主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将6号楼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不得妨碍施工。
庭审中,6号楼业主提出,两幢楼的间距在开发建设之初就不符合国家规范间距要求,本身通风、采光、通行条件较差,加装电梯会进一步影响生活并带来安全隐患。大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相邻各方不能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损他人的生活,侵害他人的权利。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但结合本案事实,6号楼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加装电梯影响其采光、通风、车辆通行等;两栋楼之间的楼间距窄于小区其他楼栋之间的楼间距,属于房屋购买时的客观历史状况,并非因加装电梯所致。
同时,法院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原住宅垂直交通方式的完善,属于对建筑物的局部改建,并非新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亦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6号楼业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加装涉案电梯的行为超出了该容忍限度。最终法院对5号楼业主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6号楼业主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施工活动。
相邻采光起纷争 法院:明确边界划分,依法排除妨害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采光、日照等权益紧密相连,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矛盾。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合法合理解决此类纠纷,法院的相关判决往往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的刘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两家房屋均坐西朝东,紧邻而建,王某的房屋位于刘某房屋西南方向。2023年9月,某公司在王某家屋顶安装了光伏设备。刘某认为,光伏设备增加了屋顶高度,进一步遮挡了日照,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为此,刘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王某拆除影响日照的光伏设备。尽管镇、村干部多次协调,但王某始终未予拆除,刘某遂以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为由,将光伏公司及王某诉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光伏设备并赔偿损失。
涉案公司辩称,案涉光伏设施合法合规,已依法审批备案,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要求,安装前也对房屋安全进行了鉴定,具备安装条件。同时,光伏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的清洁能源项目,刘某并无证据证明该光伏设备对其采光及日照造成影响。
怀宁县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日照、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光伏项目作为国家鼓励的清洁能源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相邻各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容忍义务。结合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光伏公司安装的光伏设备遮挡了刘某的采光,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在相邻关系中,影响采光的情形并非个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则涉及因加装设施导致的采光受阻问题。高某与陈某、刘某是邻居,三人所住房屋均为三层结构,三层均设有阳台。在建房时,三层阳台四周为护栏,后陈某、刘某在护栏外侧安装了木板,高某认为此举导致自家二楼房间的采光、日照及通风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结合房屋的朝向、间距等因素,陈某、刘某加装的木板必然会影响高某家二楼房间的采光,构成对其采光权的侵害,使其原有日照标准有所降低。因此,高某有权请求二人排除妨害,拆除加装的木板。法院最终判令陈某、刘某拆除护栏上的木板。
楼道铺地砖引纠纷 法院:公共区域使用需兼顾邻里便利
在居民楼里,楼道作为连接各家的公共空间,其使用与维护往往关系着邻里之间的日常出行与和谐相处。然而,看似微小的装修举动,若处理不当触及公共利益边界,便可能引发邻里矛盾。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便聚焦于楼道地砖铺设引发的争议。
张某和何某是邻居,两家之间的楼道原本为水泥地面。何某在装修时,在自家门外的过道上铺设了地砖,且地砖一直延续到张某家门口,与张某家的入户门齐平。对此,张某表示反对,认为何某的这一行为不仅造成自己出行不便,还存在安全隐患,自己曾被这些地砖绊倒过。何某则认为,铺设地砖的区域在自家入户门口范围内,房屋装修也通过了物业公司验收,且自家位于楼道尽头,地砖并未对张某的出行造成任何妨碍。双方沟通无果后,张某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拆除地砖,恢复原状。
门头沟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何某家房屋入户门外的楼道,并非其房屋的专有部分。何某铺设的地砖高于原地面且带有轻微斜面,给张某的正常通行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构成了对相邻方的通行妨碍。因此,张某要求何某拆除铺设在公共楼道的地砖并恢复原状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何某拆除在公共过道处铺设的地砖,并将地面恢复原状。
法院同时强调,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作为邻居,应在保证自身生活便利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多一些互帮互助,少一些针锋相对,遇到问题优先协商解决,避免因琐事引发新的矛盾。
院墙改建引纠纷 法院:明晰双方误区,完美化解矛盾
邻里之间本应守望相助、和睦共处,然而,老邻居李某与张某却因房屋翻建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多年情谊险些因一堵院墙产生裂痕。
李某与张某两家房屋南北相邻。2024年,张某计划翻建房屋,施工时将自家院墙向北推移,并大幅加高。新建的北墙紧贴李某家南房,完全封堵了李某家南房多个窗户,致使屋内采光通风受到影响,排水空间也所剩无几。李某多次阻拦施工,张某则认为其翻盖新房仅对李某家的卫生间采光有轻微影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愈演愈烈,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距自家南房1.5米内的建筑,禁止在此范围内建房;拆除超过2米高的院墙,停止二层楼顶露台、围栏的施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为准确认定受影响程度,承办法官三次前往现场,测量房屋间距,并在不同时段采集采光数据。经确认,法官认为张某将院墙北移、加高的行为确实对李某家卫生间采光造成影响,院墙合理高度应为2.2米。
考虑到两家是多年邻居,一纸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开双方心结,实现定分止争的最佳效果,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首先明确告知张某院墙北移、加高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相邻关系相关规定,已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同时,向李某解释其诉讼请求的不当之处,拆除1.5米内的建筑、叫停露台围栏施工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未受实际影响的区域,应当给予张某合理建房便利。针对补偿金额的分歧,承办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在释明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参照类似案件确定赔偿数额,张某与李某接受了调解方案,明确了补偿数额,张某在指定期限内完成院墙高度整改,李某则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取暖排烟引纠纷 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生活常识等予以综合认定
在北方农村,冬季取暖是生活必需,然而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某村的两户村民就因为取暖产生的煤烟问题引发了纠纷。原告罗某英与被告张某利是邻居,双方房屋坐北朝南,中间相隔一条宽约2.5米的过道。
2023年取暖季开始后,罗某英发现张某利家取暖炉的烟囱向外排烟,有时会飘到自家院内,造成院子里和屋里有煤烟味道,原告觉得无法忍受,双方产生矛盾,最终诉至法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当事人之间一方正当行使权利时,另一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是该容忍限度不能超过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并且这种容忍义务是相互的。本案中,张某利为生活需要使用取暖炉取暖通过烟囱向外排烟,对周围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对此负有容忍义务,本案的焦点在于该影响是否超过原告对环境污染的容忍限度,对此,法院认为,应结合案件事实、生活常识等予以综合认定。
法院经现场勘查,未发现烟气直接进入罗某英室内的明显证据,此外经综合考量,被告烟囱位置符合农村房屋结构特点,村内烟囱布局并无统一标准,且改动烟囱位置将显著影响被告张某利一家正常生活,亦可能对其他邻居造成新的影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挪动烟囱位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国家未禁止农村燃煤取暖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宜禁止被告使用烟囱的行为,于是判决驳回了罗某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释明,被告烟囱排出的烟气确实有一定味道,但是该影响除了烟囱位置外,与被告使用何种燃烧物、取暖炉是否合格也有关系,如系因被告燃烧的煤炭和使用的取暖炉不符合规定造成污染,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空调排风口正对邻居小院 法院:确有气体、噪声影响,判决移走外机
空调外机排风影响邻居,在相邻关系纠纷中并不少见,马某和欧某的空调外机纠纷,经历1年多时间才最终尘埃落定。
马某与欧某是北京市平谷区某小区的邻居,双方居住的是叠拼类房屋,马某居住1-2层,欧某居住3-4层。欧某的北院及入户电梯为其日常使用区域(南院为马某使用),马某于2024年在房屋北侧外墙面安装立式中央空调外机,排风口朝北,距欧某入户电梯口垂直距离仅1.1米,距地面高约2.8米。欧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移走案涉空调外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单元北院与北院电梯为欧某使用,而案涉空调外机的排风口朝北,当空调外机处于工作状态时,空调外机产生的气体、噪声对欧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故对于欧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马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马某安装在北墙上的空调外机是否对欧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妨害。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行为人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实施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北京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方擅自修改排水沟致邻居墙面潮湿发霉 法院:当事人应排除妨害
“某行洋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恢复双方房屋之间的排水沟,停止向宋某房屋后排水(恢复后的排水沟宽不低于1米,深不低于1米,排水沟与宋某房屋地基保持80厘米以上距离)。”随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起涉及多个历史遗留问题的相邻权纠纷最终尘埃落定。
原告宋某的房屋和被告某行洋河支行东西相邻,原告在东侧,被告在西侧,在被告未建车库之前,原、被告之间有一排水沟,宽约3到4米,深1米以上,在被告建车库时,将排水沟堵上,在房后的墙上开凿水洞向外排水。时间一长,原告房屋外墙面出现潮湿、发霉等情况,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双方楼房之间的排水通道。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涉案房屋损害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因涉案房屋后院排水沟北侧的两个排水入口长期向涉案房屋后院排水沟排水,造成东侧一层墙面和地面存在墙面潮湿、发霉、湿渍,影响了该房屋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某行洋河支行在建设车库时,未征得原告原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原有的排水沟堵住,将排水改道在原告的房屋后,被告的行为经鉴定确对原告的房屋有损害,且原告不是必须为被告的排水提供便利。故原告请求排除妨害应依法支持,判决某行洋河支行90日内将排水沟恢复原状,并给付原告鉴定费。某行洋河支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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