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国多地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长期以户籍是否登记在本村作为核心依据。直至2024年6月28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颁布,这一概念才得以具体界定。
该法第十一条明确:户籍曾登记或当前登记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与该组织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作为主要生活保障来源的居民,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同时规定,因成员生育新增的人员应予以确认;因成员结婚、收养或政策性移民新增的人员,原则上应予以确认。
法律还强调,成员身份确认需同时符合本法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学生因升学将户籍转入学校集体户的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成员身份不因服役、就学、务工、经商、婚姻变化(离婚、丧偶)或服刑等原因而丧失。
那么,若原为农村户籍者将户籍迁入城镇,或转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新集体成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保留?
户籍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首先需明确哪些情形会导致成员身份丧失。根据该法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将丧失成员资格:
(一)自然死亡;(二)丧失中国国籍;(三)已获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担任公务员职务(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特别注意,若已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成为正式公务员(聘任制除外),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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